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2023年度内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的要求,以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为原则,勤勉履行和独立行使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和职责,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为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和提升治理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7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会议届次 | 召开时间 | 会议议案 |
1 |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会议 | 2023年1月5日 | 1、审议《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并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
2 |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 2023年4月20日 | 1、审议《关于2022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审议《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6、审议《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7、审议《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8、审议《关于2022年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9、审议《关于2022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0、审议《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额度内部分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和抵押担保的议案》 11、审议《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2、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 |
案》 13、审议《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的议案》 14、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15、审议《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 |||
3 |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 2023年7月19日 | 1、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
4 |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 2023年8月29日 | 1、审议《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
5 |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 2023年10月26日 | 1、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
6 |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 2023年11月2日 | 1、审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1、审议《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1-2、审议《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1-3、审议《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4、审议《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5、审议《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1-6、审议《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7、审议《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8、审议《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1-9、审议《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2、审议《关于使用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
7 | 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 | 2023年12月8日 | 1、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审议《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
二、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度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出发,认真履行监事会的职能,对公司的资产运作、经营管理、财务状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经认真审议一致认为: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依法对公司运作情况进行了监督,依法列席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的决策程序和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了严格的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有关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未发现公司有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使职权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检查,认为公司的财务体系完善、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质量优良,收入、费用和利润的确认与计量真实准确;公司的2023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的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收购、出售资产的情况。
5、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持有深圳市福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隆光电”)90%的股权,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将持有福隆光电90%的股权对外转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持有福隆光电90%的股权,因此福隆光电为公司关联法人。报告期内,公司与福隆光电的交易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确认,认为:公司与福隆光电的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交易价格独立核算,均以市场原则公允定价,符合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对外担保及股权、资产置换情况
2023年度,除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未发生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事项及资产置换等事项,也未发生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7、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未发现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也未发生受到监管部门查处和整改的情形。
8、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等相关文件,监事会认为: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
2024年,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继续加强自身学习,强化监督管理职能,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