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陈林林,作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可科技”或“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职责,积极出席会议,认真审议会议各项议案,并对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独立作用,努力维护并有效保障了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的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陈林林先生,男,1974年出生,浙江嵊州人,法学博士,现任浙江工商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获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曾任浙江财经大学教师(2004-2008)、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8-2017)、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2017-2020),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法理法史研究会会长、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同时担任卧龙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自2021年12月至今,担任杭可科技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没有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本人具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保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会议出席情况
2023年度,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我积极参加公司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不存在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情形。在会议上,我对议案材料进行了认真审议,并谨慎、独立地行使表决权,发表相关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我对2023年度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对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参会情况具体如下:
独立董事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 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次数 | |
陈林林 | 7 | 7 | 7 | 0 | 0 | 否 | 0 |
(二)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我作为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主动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充分利用自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了重要意见和建议,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2023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共召开10次会议,其中战略决策委员会3次,审计委员会5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提名委员会1次。我的出席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 | 报告期内召开次数 | 本人出席会议次数 |
审计委员会 | 5 | 5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1 | 1 |
战略决策委员会 | 3 | - |
提名委员会 | 1 | 1 |
注:“-”代表该独立董事非委员会成员。
报告期内,我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以勤勉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专业作用。在董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我对会议相关审议事项进行较为全
面的调查和了解,并在必要时向公司进行问询,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并及时进行回复。在会议召开过程中,我就审议事项与其他董事进行充分讨论,凭借自身积累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根据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发表相关书面意见,积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我对2023年度董事会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审议的所有议案全部表决通过。
(三)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积极与独立董事保持沟通,我通过会谈、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的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等重大事项,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征求意见,听取建议,为我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并就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租赁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租赁价格以杭州市工业厂房市场价格及租赁房屋所在地区周边同类型房屋定价标准为参考,由公司与杭州通测通讯电子有限公司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此次交易条件及定价公允,符合交易公平原则,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结果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2023年2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对上述议案认真审核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该议案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出的,是为满足子公司香港杭可发展和生产经营的需要,也是公司整体业务发展需要,其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符合公司实际业务与战略发展需要。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公司不存在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资金被占用的情形。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2023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2023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上述议案认真审核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人认为,经过对上述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进行了审核,公司集资金的使用及存放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白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的情况。
(四)并购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并购重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提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方案合理,审议流程合规。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符合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核查,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聘任期间能够履行职责,按照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地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同意公司2023年度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外部审计机构。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不送红股,并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10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并经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基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行业经营环境、公司经营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的业务发展等情况,制定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况。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承诺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披露信息符合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的要求,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建立相对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框架,稳步推进内控体系建设。本人督促公司严格遵守并执行各项制度规范,保持内控体系良好运行,有效提升了公司法人治理和规范化运作水平。
(十一)股权激励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经核查,公司本次授予价格的调整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399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2.1万股,归属期限为2022年11月24日至2023年11月23日。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二)开展新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开展新业务。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结合公司2023年度的整体情况,我认为公司运作规范、制度健全,目前尚未发现需要改进的其他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我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各项会议议案、财务报告及其他文件,持续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
2024年,我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的要求,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给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切实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林林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