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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明珠: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仅以锁定成本、对冲风险、套期保值、规避与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绝对禁止任何风险投机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的子公司,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公司下属的子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投机和套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均建立在实需背景之下,以规避和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第六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主体。各项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在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额度范围内对衍生品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负责,包括进行业务审批、签署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及交易确认文件等。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

1、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将金融衍生品交易申请提报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执行合同签定。另根据公司规定,当金融衍生品交易金额达到一定条件,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2、财务部在经审批的额度范围内,与金融机构开展具体交易;

3、证券投资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相关规定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信息披露;

4、内审部应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由财务总监判断后根据审批权限上报。第十八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证券投资部或董事秘书根据有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应及时公告。第十九条 公司内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信息。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关议案之后需公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专项公告的形式披露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一条 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二十三条 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5 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订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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