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相关事项发表的审查意见
一、对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后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证监会有关现金分红的政策。公司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发展要求,同意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审查意见
公司2024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有利于上述公司获得日常经营、业务发展和项目建设所需要的资金,支持其业务快速发展。对此事项我们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为公司下属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以及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上述拟担保事项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同意子公司沧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东鸿”)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将及时归还到沧州东鸿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四、对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后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实际需要,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司出具的《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监事:付洪艳 于志猛 范风梧
2024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