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明珠”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的规定,对沧州明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26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沧州明珠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4,773,567股,每股面值为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4.8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38,199,535.62元,扣除发行费用17,013,663.15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221,185,872.47元。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7月2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喜验资2022Y00082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入募集资金 | 实施主体 |
年产38,000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目(芜湖) | 52,857.00 | 49,098.00 | 芜湖明珠制膜科技有限公司 |
年产38,000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目(沧州) | 52,135.59 | 48,417.00 | 沧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 |
偿还银行贷款 | 24,000.00 | 24,000.00 | 公司 |
补充流动资金 | 16,000.00 | 603.59 | 公司 |
合计 | 144,992.59 | 122,118.59 |
二、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归还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子公司沧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东鸿”)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将及时归还到沧州东鸿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入安排,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30,000万元,目前公司已将上述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不存在到期未归还募集资金的情况。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1、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沧州东鸿拟使用额度不超过30,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到期前沧州东鸿将及时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2、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随着沧州东鸿经营业务不断发展,存在较大的流动资金需求,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是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在保证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实施的前提下,结合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情况下进行的。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可有效节省财务费用,按最近一期(2024年4月22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LPR 3.45%的利率计算,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额度不超过30,000万元,每六个月可减少利息支出517.5万元,有效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并降低了公司财务成本。因此,沧州东鸿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说明
沧州东鸿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本事项没有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事项审议通过之日的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高风险投资,在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实施进度需要使用时,沧州东鸿将及时将借用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以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五、履行的必要决策程序
2024年4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沧州明珠本次将不超过3亿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沧州明珠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戴露露 陈华国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