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唐杰雄先生与唐杰邦先生的通知,鉴于唐杰雄先生、唐杰邦先生(以下合并称为“双方”)于2021年4月26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即将到期,双方决定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订背景情况
原《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为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有效期36个月,即有效期至2024年4月25日止。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经充分沟通协商,唐杰雄先生与唐杰邦先生于2024年4月25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唐杰雄先生与唐杰邦先生分别直接持有公司11.36%的股份,并通过佛山市盛德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德智投资”)共同间接控制公司11.36%的股份,唐杰雄先生、唐杰邦先生合计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34.08%的股份,详情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在公司任职 |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1 | 唐杰雄 | 董事长、总经理 | 30,000,000 | 11.36% | ||
2 | 唐杰邦 | 副董事长 | 30,000,000 | 11.36% | ||
3 | 盛德智投资 | 唐杰雄持有其37.50%股权 | 无 | 30,000,000 | 11.36% | |
唐杰邦持有其37.50%股权 | ||||||
唐怡汉持有其12.50%股权 | ||||||
唐怡灿持有其12.50%股权 | ||||||
合计 | 90,000,000 | 34.08% |
注:唐杰雄、唐杰邦二人为堂兄弟关系,唐怡汉、唐怡灿分别为唐杰雄、唐杰邦之父。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续签的《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作为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将在公司下列事项上采取一致行动,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保持投票一致性:
(1)行使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权;
(2)向股东大会行使各项议案的提案权;
(3)行使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
(4)保证所推荐的董事人选在公司的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
(5)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2、双方作为公司的董事,除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外,在公司董事会行使各项议案的表决权、提案权以及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各事项上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并保持投票一致性。
3、双方同意: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凡涉及公司重大经营管理决策事项、需要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时,均按照《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经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股东或董事权利,采取一致行动;如果双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不成一致意见,则以唐杰雄的最终意见为准,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并保持投票一致性。
4、双方作为盛德智投资的股东,一致同意:将在盛德智投资股东会的各项表决事项上保持一致行动,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保持投票一致性,若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以唐杰雄的最终意见为准,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并保持投票一致性。
5、《一致行动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有效期36个月。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唐杰雄先生与唐杰邦先生。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有利于实现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