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责。现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戴欣苗女士、独立董事严嘉先生及董事王质蕙女士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戴欣苗女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相关制度的要求。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2023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4次会议,全体委员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均出席了会议,积极对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 召开时间 | 审议议案 |
1 | 2023年4月24日 | 《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等7项议案 |
2 | 2023年8月16日 | 《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3 | 2023年9月27日 | 《关于变更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4 | 2023年10月22日 | 《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履职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在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较好地完成了审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二)与审计机构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进行沟通
在会计师正式开展年审工作前,审计委员会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审计重点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在审计过程中,对审计工作进行了监督,与会计师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在审计期间未发现存在其他的重大事项。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其审计后的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对其出具的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无异议。
(三)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认可该计划的可行性,及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建议。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未发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且公司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事项。
(五)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截至目前,未发现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我们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定的《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的相关规定,能够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2024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继续按照各项相关规定,规范履职,积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委员:戴欣苗、严嘉、王质蕙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