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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驾贡酒: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修订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决策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能是协助董事会独立地审查公司财务状况、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出具审计报告和内部管理建议书,以及与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过半数选举产生。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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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活动,并有权向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索取其所需资料。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负责收集和提供公司有关审计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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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或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活动分为常规会议和特别会议,常规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特别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召开前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特别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邀请外部专家、顾问列席会议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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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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