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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博云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保荐人”)作为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博云通”、“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华泰联合对慧博云通2023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慧博云通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环境

慧博云通自成立以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规范法人治理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现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互约束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分别设立了内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内部经营管理部门。公司各职能部门能够按照公司制订的管理制度,在管理层的领导下规范运作。公司已形成了与公司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有效的经营运作模式,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职能健全清晰,与股东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对企业的管理。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二)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已建立、健全包括重大投资决策、重要财务决策在内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了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

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内部审计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目前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包括1名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独立董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2名;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根据《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等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行的职责完备、明确。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召开“三会”;“三会”文件完备并已归档保存;融资等重大事项的经营及财务决策履行了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的程序;监事会基本能够正常发挥作用,具备一定的监督手段;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基本能够正常发挥作用;“三会”决议的实际执行情况良好。

2、公司已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了包括决策程序、业务管理、绩效考核、生产安全、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在内的一系列较完备的管理制度体系,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经营层能够较好地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策并按照内部管理体系的规定有效运作,显示发行人已经建立了积极的控制机制。

(1)对外投资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公司在《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制定相应的审议程序。

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投项目外,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深圳市麦亚信科技有限公司52%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深圳市麦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亚信”)及其股东陈兴全、芜湖久安倍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蔡坤亮、尹胜利、张振启、左彩云及深圳市安融汇智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签

署《有关深圳市麦亚信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以4,368万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受让陈兴全、芜湖久安倍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蔡坤亮、尹胜利、张振启及左彩云合计持有的麦亚信52%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麦亚信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对外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2023年12月29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为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时提供担保,新增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

(3)关联交易

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证交联交易的公允性,公司制订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从制度上规范了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明确划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公司在2023年度存在下列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1、根据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北京慧博云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以及与余浩、公司签订的《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北京银行中关村分行以最高授信额度为限向北京慧博云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一系列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余浩、公司对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最高借款本金总额为450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反担保的借款本金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

2、根据兴业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公司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以及与余浩、孟燕菲、北京慧博云通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余浩、孟燕菲、北京慧博云通科技有限公司对兴业银行以最高额度为限向公司连续提供的一系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兴业银行所提供的最高债权本金额度为人民币4,000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所担保的借款本金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

3、根据兴业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北京慧博融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以及与余浩、孟燕菲、公司分别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余浩、孟燕菲、公司对兴业银行以最高额度为限向北京慧博融信科技有限公司连续提供的一系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兴业银行所提供的最高债权本金额度为人民币500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所担保的借款本金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

4、根据兴业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北京慧博云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以及与余浩、孟燕菲、公司分别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余浩、孟燕菲、公司对兴业银行以最高额度为限向北京慧博云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连续提供的一系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兴业银行所提供的最高债权本金额度为人民币400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所担保的借款本金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

5、根据兴业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公司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以及与余浩、孟燕菲分别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余浩、孟燕菲对兴业银行以最高额度为限向公司连续提供的一系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兴业银行所提供的最高债权本金额度为人民币20,000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所担保的借款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800万元。

6、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麦亚信签订的《融资额度协议》以及与陈兴全、何琴签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浦东银行以最高授信额度为限向麦亚信提供的一系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兴全、何琴对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反担保的借款本金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

7、根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支行与麦亚信签订的《授信协议》以及与陈兴全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陈兴全对招商银行以最高额度为限向麦亚信连续提供的一系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招商银行所提供的最高债权本金额度为人民币500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所担保的借款本金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

8、根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与陈兴全、何琴签订的《保证合同》,陈兴全、何琴对兴业银行以最高额度为限向麦亚信连续提供的一系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兴业银行所提供的最高债权本金额度为人民币500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所担保的借款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20万元。

9、根据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陈兴全、何琴签订的《保证合同》,陈兴全、何琴对交通银行以最高额度为限向麦亚信连续提供的一系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交通银行所提供的最高债权本金额度为人民币500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所担保的借款本金余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在2023年度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

(三)内部控制监督

1、内部审计的有关情况

公司制定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内部审计制度》等内部控制工作规章制度,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公司内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开展公司内部审计、督查工作。公司内审部设专职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公司内部审计、督查工作。

2、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及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意见

根据《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2024年4月24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致同专字(2024)第110A008878号《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慧博云通于2023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四)保荐人主要核查程序

2023年度,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慧博云通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检查慧博云通内控制度建立情况;查阅重要合同、财务报表、三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与公司高管等进行沟通;现场调查及走访相关经营情况,对慧博云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

(五)保荐人结论意见

保荐人经核查认为,慧博云通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慧博云通的《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关于其他事项的意见

经保荐人核查,慧博云通2023年度及截止目前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或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经保荐人核查,慧博云通2023年度及截止目前不存在违规理财及违规委托贷款的情况。

经保荐人核查,慧博云通2023年度及截止目前不存在违规证券投资及违规套期保值业务的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世静 耿玉龙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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