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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股份: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彬)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彬)作为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我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较好的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1.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李彬:会计学教授,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兼任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5月任公司独立董事,同时当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

2.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进行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1.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自本人2023年5月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公司共召开了6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均以现场出席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参加会议。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就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事先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公司经营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2023年公司共召开3次股东大会,本人按规定参加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出席情况

本人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并兼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2023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6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风险管理委员会2次,没有委托或缺席的情况。本人对于各专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事项进行了审议,对提交公司董事会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从专业角度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对各项议案均表示赞成,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出席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1 次,本人亲自出席,并就《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13项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

3.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根据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履行独立董事相关职责。2023年度,本人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外担保情况、关联交易、利润分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董事会换届选举、提名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相关意见,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需本人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4.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在2023年度持续对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对需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事先进行认真了解;对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建设、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均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必要时均发表了独立意见或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讨论,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5.日常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现场考察、听取经理层汇报等方式,重点了解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发挥独立董事专业知识和独立作用。同时,本人通过电话、邮件等及时主动获取生产经营、内控体系、法律合规等资料,给出专业建议,督促公司规范运作。

6.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管理层与独立董事保持了定期的沟通,提供公司运营相关文件资料,保障了独立董事知情权。公司配备了专门部门和人员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1.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发表了意见,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均属正常业务及发展经营需要,交易条款按照正常的商业条款确定,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3年,本人认真审核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编制和披露签署定期报告均符合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经核查,袁勇先生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同意聘任袁勇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公司聘任财务总监的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公司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候选人有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事先进行认真审核,并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了表决权。

2024年,我将继续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积极参加监管机构培训,加强自身业务水平和决策能力,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更好的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李彬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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