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募投项目二期建设的核查意见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信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新元科技终止募投项目二期建设的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发表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82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9,628,20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65,099,975.60元。截至2021年2月26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9,628,202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65,099,975.6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10,566,037.74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454,533,937.86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2月26日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100Z0005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 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募集资金投资进度(%) |
1 | 废旧轮胎循环利用智慧工厂项目 | 78,861.46 | 35,453.39 | 35,453.39 | 100.00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10,000.00 | 10,000.00 | 10,000.00 | 100.00 |
合 计 | 88,861.46 | 45,453.39 | 45,453.39 | 100.00 |
三、拟终止募投项目二期建设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废旧轮胎循环利用智慧工厂项目”建设规模为年处理废旧轮胎20万吨,项目分两期建设。主要建设内容为原材料车间、裂解车间、炭黑深加工车间、综合楼及公共设施等。总投资金额为 78,861.46万元,拟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35,453.39万元。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建设内容、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将募投项目“废旧轮胎循环利用智慧工厂项目”的建设期延长至2024年12月。
截至目前,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一期10万吨/年废旧轮胎资源化循环再利用项目已投入试生产。“废旧轮胎循环利用智慧工厂项目”一期项目已基本满足现阶段及未来一段时间的市场需求。基于对当前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市场环境的考虑,并综合考虑公司目前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本着审慎投资、优化资金使用效率的原则,公司拟终止“废旧轮胎循环利用智慧工厂项目”二期建设,后续有需要时再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建设。
四、终止募投项目二期建设的影响
终止募投项目二期建设,是公司结合当前市场环境、公司整体经营发展布局及项目实际情况等客观因素审慎做出的合理调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履行的审批程序及核查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投项目二期建设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募投项目二期建设。
2、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投项目二期建设的议案》。监事会认为,终止募投项目二期建设,是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投项目二期建设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终止募投项目二期建设,是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终止募投项目二期建设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没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终止募投项目二期建设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募投项目二期建设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逄 伟 杨 锋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