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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奥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度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2012年2月9日(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为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号楼1101,首席合伙人梁春,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2023年10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等业务服务,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023年11月10日,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对公司2023年财务报告及2023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过程中,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就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范围、审计时间安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经审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且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等情形。

(二)2023年10月1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在年度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成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沟通,详细了解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审计重点、人员安排、时间节点等事项。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的情况汇报,并对审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恪尽职守,认真履职,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其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2023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4 月 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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