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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迈斯: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4-012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董事会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中短期安全性高、流通性好、中低风险、稳健型金融机构产品,使用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12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本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益,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和保证资金安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对闲置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现金管理,以增加公司收益。

(二)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均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

(三)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

公司计划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本数)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四)现金管理产品类型

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存款类产品或银行理财产品或券商收益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转让存单、券商收益凭证等)。以上投资品种不涉及证券投资、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权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或信托产品。

(五)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在有效期及前述资金额度内决策并签署相关合同和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现金管理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六)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计划开展现金管理业务的交易对方为银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产权、资产、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本次现金管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现金管理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进行,有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的正常运转。通过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合理的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三、现金管理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现金管理风险

为控制风险,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转让存单、券商收益凭证等),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其投资收益不排除会受到利率、政策等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

(二)现金管理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投资对象,主要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发行主体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财务部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理财风险。

3、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决议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开展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业务不涉及关联交易。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存款类产品或银行理财产品或券商收益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转让存单、券商收益凭证等),有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的正常运转。通过对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合理的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及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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