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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临运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年4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再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第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 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三) 监事会。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 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外部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方式:

(一) 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二) 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 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参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供相关执业质量资料、诚信情况资料等,必要时应公司要求进行现场陈述。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可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 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形成书面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其他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七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 年。

第十八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公司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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