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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奥博: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林汉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事 林汉波)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2023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现将本人在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林汉波,中国国籍,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曾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承销并购重组业务内核组外部委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推荐业务内核小组外部委员。2022年6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经自查,本人满足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2023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5次和股东大会会议3次。本人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5次,不存在授权委托出席、缺席、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情况;本人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及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的事项,没有反对和弃权的情形。本人亲自出

席股东大会3次,认真听取了与会股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与现场中小股东互动交流。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需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基于本人独立、客观的判断,先后就下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2023年1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本人就“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本人就“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就“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建设内容并调整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23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本人就“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就“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23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本人就“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就“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勤勉履行职责。报告期内,主持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组织审议了公司财务决算报告、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关联交易预计等事项,并就年报审计工作安排、重要审计事项等与年审会计师进

行沟通与交流,掌握审计工作安排及进展情况,核查披露信息,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2、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按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及时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

3、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按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积极参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相关工作。报告期内,共参与了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公司2023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事项进行了讨论和审议。

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修订,并制定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明确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机制等事项。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核的事项。

(四)与内部审计部及外审机构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就公司内部审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进行了沟通,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情况进行了有效探讨和交流,了解、掌握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和2022年度业绩说明会的方式,积极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本人密切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本人积极参加监管机构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培训,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文件,加强对公司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方面的理解和认识,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和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合法权益的能力。

(六)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其他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工作,听取公司管理层、董事对相关事项汇报,了解公司的经营运作情况、

内控建设及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等相关事项,并通过电话、微信和邮件等方式与公司董事、管理层及相关人员等保持联系与沟通,及时获悉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关注外部环境以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结合自身专业知识、从业经验,有针对性地为公司的财务管理、内控运营等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七)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本人在2023年度任职期内,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八)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支持的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独立董事的履职支撑保障工作,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确保本人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信息。在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审议相关事项前,及时向本人发出会议通知和资料并提供有效沟通渠道,保证本人及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同时公司积极为独立董事报名参加后续培训及监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并及时传递有关部门的监管政策速递、监管情况通报等,为加强与独立董事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能力培训提供了很大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在2023年度履职期间,重点关注的事项有: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1、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上述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人作为独立董事,针对上述事项对有关材料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定期报告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公司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当时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本人进行了独立公正的审议,认为公司建立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较好的执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不存在重大缺陷,上述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并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鉴于原审计机构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同时考虑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情况和整体审计工作需求等情况,并结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5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人对有关材料进行了事前审核,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职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用会计师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和《关于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同意2023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进行了认真的审核,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对相关事项认真发表了相关意见,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文件,进一步加深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2024年,本人将继续忠实、勤勉、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利用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建言献策,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独立董事:林汉波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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