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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泰妮:筹融资管理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筹融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为确保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安全,防范风险,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筹融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筹融资是指因生产经营、投资发展、偿还债务等资金需求而向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金融机构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类融资业务(含计息还本或分享保底收益的业务)等筹融资方式。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所属企业指公司下属二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以及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由公司直接管理的公司、事业部和其他非法人业务单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集团财务管理中心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理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融资类业务相关事宜;

(二)负责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融资类业务相关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三)负责所有融资类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

(四)严格审批筹资方案,并将筹资方案上报公司审批;

(五)严格监控筹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履行资金偿还业务。

(六)依据本部门职责权限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发行股票、债券业务相关事宜;

(二)负责编制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的筹资方案;

(三)负责联络承销机构,负责相关文件的准备、起草、归集、保管;

(四)负责筹融资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

(五)依据本部门职责权限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法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核筹融资条款,提供相关业务法律建议和咨询;

(二)负责处理筹融资业务引起的法律纠纷;

(三)依据本部门职责权限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负责公司筹融资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依据本部门职责权限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所属企业筹融资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筹融资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

(二)督促本单位财务部门制定并完善本单位《筹融资管理制度》;

(三)依据本部门职责权限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筹融资管理原则与方案第九条 管理原则如下:

(一)合法、合规。公司的筹融资行为应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包括上市公司各项筹资和再筹资的规定。

(二)合理权衡,科学安排。通过预算和资金计划确定资金的需求量和需求时间,使资金的筹集量与需要量达到平衡,防止因筹资不足而影响生产经营或因筹资过剩而增加财务费用;综合考察选择合适的筹资渠道和方式,权衡各种资金来源的构成,合理选择和优化筹资结构,以降低筹资的综合成本,避免造成到期无法偿债而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

(三)适度负债、防范风险。兼顾公司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客观评价偿债能力,把公司的负债率控制在适当比例内,以有效控制筹资风险。

(四)统一筹集、合理使用。公司及所属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筹资。筹集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条 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和发行债券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起草方案。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融资类业务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起草方案。

第十一条 筹融资方案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筹融资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资金计划要求,明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筹资成本和潜在风险做出合理估算;

(二)在拟订筹融资方案时,应考虑筹资资金投资项目的未来效益、目标资本结构、可接受的资金成本水平和偿付能力等因素;

(三)涉及到境外筹资时,还要考虑筹资所在国的政治、法律、信息安全等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因素。

第四章 筹融资决策第十二条 股票、债券融资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编制筹资方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提出,报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方式的融资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根据经营需要提出计划,并根据具体融资方案内容及董事会、股东大会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第十四条 所属企业应遵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要求编制筹融资方案,经过本单位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相关决策机构通过后,提交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组织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程序进行审批。如果所属企业借款等筹融资事项需要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同时遵照公司担保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章 筹融资业务办理与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经公司决策、并报经政府监管机构批准后,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可以通过与有资质的承销机构、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合作,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由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发行股票或者债券。

第十六条 发行股票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设立股东名册。发行记名股票,股东名册应记载以下内容: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第十七条 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设立公司债券存根簿,用以记载以下内容:如发行记名债券,应记载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债券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的发行日期。公司应保存债券持有人的明细资料,如由外部机构保存,需定期与外部机构核对。

第十八条 公司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应选择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就贷款、融资租赁等业务的具体条件和内容进行谈判,并组织签订相关合同。第十九条 公司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应建立借款台账,登记借款合同、还款金额、还款时间等,并根据还款情况及时更新借款台账。第二十条 公司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对筹融资业务的融资品种、机构、额度、成本等进行管控、审核。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在与金融机构开展新增授信、续授信业务前,须事前向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申请,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在获得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后,办理具体提款手续前,须填报申请,由公司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实施。有以下情形的,须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综合融资利率(年化)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二)信用证业务的开证手续费超过万分之八(含);

(三)开证保证金超过开证金额 8%(含);

(四)信用证押汇年化综合成本超过一年期 LPR 减 35BP(含);

(五)其他未列明,融资成本或融资条件明显较市场高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开展类融资业务(含计息还本或分享保底收益的业务),办理具体业务手续前,须经公司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并根据公司章程等制度履行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融资额度如超过年度筹融资预算总额或原批准的融资成本上限, 须上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章 筹集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证券市场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和国家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第二十六条 筹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相关部门必须对筹集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一)筹集资金要严格按筹资方案拟定的用途和预算进行使用,确有必要改变筹集资金的用途或预算,必须事先获得批准该筹资方案的批准机构或人员的批准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或预算;

(二)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应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集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止筹集资金被挤占、挪用,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批准权限,将资金实际开支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具体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股利发放、债务偿还与筹融资业务后评估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利发放遵照《公司章程》执行,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草利润分配方案,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八条 公司、所属企业应遵照债务筹资协议/借款合同等、结合公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债务偿还,公司及所属企业债务偿还应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资金支付相关条款执行。公司、所属企业无法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债务的,应及时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期限续展的协议,避免到期未能及时偿还债务给公司造成的经济、声誉损失。第二十九条 筹融资业务结束后,公司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组织全面的筹融资业务后评估,对筹融资过程进行全面评估,找出公司筹资活动中的薄弱环节并进行整改提升。

第八章 监督第三十条 公司审计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公司筹融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专项审计,至少应检查以下内容:

(一)筹融资业务进行前是否经过合法授权和批准;

(二)筹融资业务相关文件是否经过董事会指定的授权代表签署;

(三)筹融资业务是否符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筹融资业务核算情况是否真实准确;

(五)资金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是否合理合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进行筹融资的行为和筹融资管理混乱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筹融资业务因决策失误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筹融资业务的主管领导、负责人或其它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筹资资金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资产流失、严重亏损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和交易所的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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