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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迪苏:《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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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若中文版本与英文版本有任何差异或不一致,以中文版本为准。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4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体系,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

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

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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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

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七条 年报披露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

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失误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 5%以上;

(二) 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以上;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

以上;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原来为亏损

的转变为盈利,或者盈利转为亏损;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

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其它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 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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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三)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五) 其它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况。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

的情形,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以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具体确定。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合并使用上述处分形式。

第四章 重大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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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和披露应严格遵守《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的规定执行,并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建立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4号)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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