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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华翔:东海证券关于宁波华翔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海证券”)作为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华翔”或“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法定代表人 王文卓联系人

Wang Jiangqin

保荐代表人

Wang Jiangqin

、许钦

联系电话 021-20333333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发行人名称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048.SZ

注册资本 81,409.5508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西周镇象西开发区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68

号东方金融广场

6

法定代表人 周晓峰实际控制人 周晓峰董事会秘书

张远达

联系电话 021-68948127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20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办理股票的发行上市事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宁波华翔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持续关注公司是否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等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交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为保荐机构本次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向保荐机构提供信息披露文件供审阅;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关联交易等文件;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公司的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宁波华翔、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

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公司不存在违规存放或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发行人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本页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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