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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华翔:未来三年(2023-2025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考虑公司战略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股东的要求和意愿,以求为投资者建立合理、科学、有效的回馈机制,从而保证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考虑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同时无未弥补亏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实施现金分红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2.审计机构对当年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一年度应当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发展阶

段属于成长期,为更好的回报投资者,股东回报规划期内每年度以现金分红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40%。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经公司董事会提议和股东大会批准,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可以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定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原

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公司即时生效的利润分配政策对股东回报规划做出相应修改,确定该时段的公司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进行表决,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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