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裕重工”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指派担任通裕重工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采取查阅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三会文件、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与公司内部审计人员、高管人员沟通等方式,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合理评价基础上,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根据《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情况
根据《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母公司、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募集资金、对外担保、采购管理、销售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等方面。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影响财务信息真实性、经营效率和效益性、资金资产安全性、法律法规遵循性等关键业务控制环节。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
定性标准 |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2)对已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更正;(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中存在重大错 |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 | 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
报,而内部控制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4)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 有建立相应的控制程序;(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无效。 | ||
定量标准 | 错报≥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1%;错报≥合并会计报表经营收入总额的 1%;错报≥合并会计报表利润总额的5% | 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 0.5%≤错报<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1%;合并会计报表经营收入总额的0.5%≤错报<合并会计报表经营收入总额的1%;合并会计报表利润总额的3%≤错报<合并会计报表利润总额的5% | 错报<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0.5%;错报<合并会计报表经营收入总额的0.5%;错报<合并会计报表利润总额的3% |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
定性标准 | 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系统性失效,且缺乏有效的补偿性控制;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 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性失误;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
决策程序效率不高;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了;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定量标准 | 直接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0.5% | 资产总额的0.2%<直接损失金额≤0.5% | 直接损失金额≤0.2% |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公司
于2023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的说明。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审阅了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取得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中信证券认为:通裕重工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玥 耿 世 哲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