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为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操作性,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重视投资者合理、稳健回报,在综合分析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从而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规定,充分考虑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的基础上,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货币资金余额不低于拟用于现金分红的金额。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且在连续三个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90%。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差异化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前述所指“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交易涉及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0%且大于5,000万元的情形,募投项目除外。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1/2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四、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特此报告。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