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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田机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名称: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葛文兵联系方式:0755-88602286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36楼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炼联系方式:0755-88602326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36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田机械”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绿田机械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21年6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长江保荐指定葛文兵、胡炼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保荐职责。长江保荐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绿田机械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长江保荐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保荐代表人根据绿田机械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司进行了持续督导工作。

序号项目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长江保荐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长江保荐已与公司签订了保荐协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议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其中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经核查,在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经核查,在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未出现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在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和规范性文件,并履行相关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长江保荐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长江保荐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长江保荐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进行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在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长江保荐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事后审阅,公司给予了积极配合,并根据长江保荐的建议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适当地调整。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经核查,在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不存在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在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经核查,在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已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已完成2023年度现场检查工作。
17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经核查,在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定期和不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及公司的募集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绿田机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年度报告、关联交易公告及其他临时公告等。

保荐机构认为,绿田机械在持续督导期内在信息披露方面,能够遵循相关法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有股东享有平等、充分的知情权,提高公司的透明度。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绿田机械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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