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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翔药业: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号成证大厦

法定代表人

冉云

保荐代表人姓名

余波、樊石磊

联系电话

021-68826021

上市公司名称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四大道

办公地址

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四大道

法定代表人

郑志国

联系人

应晓晨

联系电话

0576-85589367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翔药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司”)于2017年

月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作为奥翔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19年

日止。截至2023年

日,奥翔药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694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206,372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7.62

元,共计募集资金42,000.00万元。国金证券作为奥翔药业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持续督导》,国金证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个完整会计年度,即持续督导期至2021年

日。截至2023年

日,奥翔药业2020年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237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754,288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2.29

元,募集资金总额484,903,079.52元。国金证券作为奥翔药业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持续督导》,国金证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个完整会计年度,即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

日。

国金证券作为奥翔药业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2023年度奥翔药业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2023年度,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持续督导》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奥翔药业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序号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已根据工作制度制定了相应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已与公司签订了保荐协

实施情况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义务

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已按要求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该等

情形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或财务顾问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经核查,公司或相关当事人2023年度无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国金证券已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国金证券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保证相关制度、规则有效执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该等

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国金证券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则,并保证有效执行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
度,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行相关制度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因发行人存在问题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因发行人存在问题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能够履行相关承诺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并及时核实相关情况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国金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

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

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

查的其他事项。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等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相关协议的约定,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奥翔药业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奥翔药业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奥翔药业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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