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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汽股份: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石之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石之恒,为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本着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积极关注和参与研究公司的发展,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现将本人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内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石之恒,女,1982年6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毕业于深圳大学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2008年至今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任职,现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深圳市法律文化研究会副会长、深圳大学法学院校友会副会长。2023年6月至今任中汽股份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年度任职期间履职概述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9次董事会和2次股东大会。本人自 2023年6月15日起任职公司独立董事。在任期内,本人亲自出席5次董事会和1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与公司管理层积极交流讨论,提出合理建议,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公司

董事会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后均投赞成票,无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本年度本人任职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本年度本人任职期间
召开董事会次数期间召开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委托出席缺席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召开股东大会次数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9550021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在2023年度的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出席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审计委员会4次、提名委员会2次。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内共组织召开了1次会议,按规定审议通过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就相关决策事项认真查阅及审议相关议案,勤勉尽职地履行作为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职责,为公司经营的重大决策提供科学合理建议。

报告期内,未发生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审计委员会听取了审计部2023年度各季度及年度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2024年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等汇报。在年度审计期间,本人与上述各方就2023年度审计结果进行沟通,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助力公司提升信息披露水平。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3年度,公司灵活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召开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本人通过现场、电话、网络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定期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参加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培训,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

1.积极参加公司相关会议,关注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均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查阅公司相关资料,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2.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醒和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并认真审议后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2023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2023年6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2023年7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在审议前,本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核,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交流。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进行认真审查,为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2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工作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述职人:石之恒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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