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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睦股份: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东睦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明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建立健全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确保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现金流状况等因素,审慎确定利润分配方

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每年应根据当期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确定公司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

1、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公司拟通

过其他融资方式)。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建设项目、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的现金支出计划。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分配时,公司年度的利润现金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度所获净利润的30%。

(三)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审议制订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三)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

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

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但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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