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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头股份: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2024年4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披露工作的监督作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第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经审阅认为存在问题的形成书面意见。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经审计完成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密及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原2008年10月公告的《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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