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和健全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发展实际、发展战略目标、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从而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合理平衡公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在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应当积极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如年度实现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而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此发表意见。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本规划的决策机制和制定周期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股东回报规划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股东回报规划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需确保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确保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