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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金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

2024年5月9日

目录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1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7

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10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11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16

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19

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 2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2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 28

独立董事管理制度 ...... 31

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 40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伍争荣) ...... 44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董望) ...... 49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阮超) ...... 54

授权委托书 ...... 59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2024年5月9日

二、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光良先生

五、会议议程:

1、会议签到登记。

2、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开始。

3、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的股份总数。

4、审议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议案2:《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议案3:《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议案4:《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议案5:《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议案6:《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议案7:《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议案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议案9:《关于新制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议案1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11:《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3、听取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4、股东、股东代表发言。

5、记名投票表决上述议案。

6、表决结果统计。

7、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8、见证律师宣读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一: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在2023年工作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勤勉履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规范公司运作,科学决策,按照公司既定的发展战略,努力推进全年重点工作计划,现将公司董事会2023年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 2023年度工作回顾

一、2023年度经营情况的简要回顾

2023年,物产金轮实现营业收入27.89亿元,同比下降1.6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6亿元,同比增长20.75%。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32.10亿元,净资产为25.11亿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5.17%。

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召开及决议情况

报告期内,共组织召开2次股东大会,6次董事会。报告期内,所召开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均由董事会组织有效实施。

(一)报告期内,董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董事会会议情况董事会会议议题
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 2023年1月13日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金轮针布向苏州银行申请的人民币2,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森达装饰向苏州银行申请的人民币3,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金轮针布向建设银行申请的人民币8,2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4、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森达装饰向建设银行申请的人民币9,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

2023年4月10日

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 2023年4月10日1、关于《2022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7、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8、关于《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9、关于《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关于提议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1、关于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议案 1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4、关于取消前期部分担保事项的议案 15、关于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16、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17、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8、关于《对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19、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 2023年4月17日1、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会议 2023年8月18日1、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3、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4、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减资的议案 5、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6、关于修订和新制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7、关于修订《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8、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9、关于修订《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10、关于修订《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1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管理制度》的议案 12、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13、关于新制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议案 14、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1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17、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18、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19、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20、关于新制订《物产金轮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的议案

21、关于公司与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

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2、关于《对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

评估报告》的议案

23、关于在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

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议案

24、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25、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6、关于召开“金轮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议案

20、关于新制订《物产金轮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的议案 21、关于公司与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2、关于《对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23、关于在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议案 24、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25、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6、关于召开“金轮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
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会议 2023年9月12日1、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六次会议 2023年10月13日1、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二)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召集并组织召开了2次股东大会会议,均采用了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根据相关规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采取多种措施为广大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表决提供了便利,切实保障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权和监督权。董事会严格按照股东大会的授权,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会会议情况股东会会议议题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3年5月9日1、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关于提议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3年9月12日1、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管理制度》的议案 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5、关于公司与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一)董事会履职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能够主动关注公司经营管理信息、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能深入讨论,各抒己见,为公司的经营发展建言献策,作出决策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和诉求,切实增强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推动公司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公司独立董事能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履行应尽的职责。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均严格审议各项议案并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不受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影响,并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未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及其他相关事项提出异议。

(二)各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切实履职,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规范了公司治理结构,为公司发展提供专业建议。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定期对审计部的季度的工作计划及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议,跟踪、督促、审核审计部门的工作。对公司定期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严格把关。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高管薪酬方案进行审议,参与修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战略委员会认真研究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结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跟踪国内外同行业发展动向,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重大战略制定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设性意见,对促进公司转型升级起到积极良好的作用。

提名委员会按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对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参与修订《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部分 2024年工作计划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和发展环境,我们确定了2024年度经营目标为:营业总收入人民币32亿元,营业总成本人民币29.90亿元。具体将围绕

下列重点展开工作:

1.聚焦主业,加大资源要素投入,提高高端产品销售占比;

2.开拓海外市场,努力提高海外市场销售占比;

3.推动关键产品工艺研发,加快产品迭代升级,以及推动主营业务的核心装备升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4.发挥好上市公司的平台功能,探索向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的机会,打开发展边界;

5.推进管理创新,聚焦价值创造,赋能业务发展;

6.推进融合深化,加强队伍锻强,激发组织活力。

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秉持对公司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发挥公司董事会作用,督促公司经营管理层实现年度工作目标,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努力实现公司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以上议案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二: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2023年度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勤勉、忠实、尽责的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4次监事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监事会会议情况监事会会议议题
第六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 2023年4月10日1、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3、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6、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7、关于《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8、关于《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提议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11、关于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议案
第六届监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 2023年4月17日1、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第六届监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 2023年8月18日1、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3、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4、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5、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减资的议案
第六届监事会2023年第四次会议 2023年10月13日1、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二、监事会监督、检查情况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能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运作,严格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工作认真负责,决策程序合法,建立并进一步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控制了公司经营投资风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监事会对2023年度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了有效的监督、检查和审核,认为:

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完善,财务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4、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度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有效的监督,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情形,且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

5、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度的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情况进行了有效的监督,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变更事项是公司依据市场实际情况,结合公司优势项目等因素做出的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和满足公司长期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审议和表决的结果合法有效。

6、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交易价格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原则,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在核查对外担保事项时,认真分析了对外担保的真实性、风险性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担保对象为其全资子公司金轮针布(江苏)有限公司、南通海门森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内,公司对其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三、监事会2024年工作计划

2024年,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及时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知悉并监督各项重大决策事项及其履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以上议案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4年5月9日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三:

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与详见《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2023年年度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

以上议案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四: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财务报表审计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4]001100643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二、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增减比例
营业收入278,925.62283,562.46-1.64%
营业利润16,111.7313,260.8821.50%
利润总额16,039.9913,145.2422.02%
净利润12,542.3810,448.9220.0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564.0910,405.0820.7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620.595.0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570.5014.00%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1.172.05-42.9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175.080.0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804.320.48
总资产321,043.55275,207.4016.6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251,084.97208,688.3020.32%

三、报表期内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增减金额增减比例
股本20,657.5017,548.723,108.7817.72%
其他权益工具4,636.604,641.72-5.12-0.11%
资本公积139,760.05111,003.2328,756.8225.91%

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243.85-0.55244.4044436.36%
盈余公积10,353.039,796.80556.235.68%
未分配利润75,433.9465,698.389,735.5614.8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51,084.97208,688.3042,396.6720.32%
少数股东权益195.28254.23-58.95-23.19%
所有者权益总额251,280.25208,942.5342,337.7220.26%

变动情况说明:

1、股本及资本公积增加,主要是因为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股份所致。

2、其他综合收益增加,主要是新增出租房产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所致。

3、未分配利润增加,主要是净利润增加所致。

四、报表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

1、财务状况分析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2022年增减比例
货币资金84,188.6028,907.12191.24%
交易性金融资产5,014.19-100.00%
应收账款39,310.5843,528.90-9.69%
应收款项融资15,563.9413,379.0716.33%
预付款项16,214.7012,655.8628.12%
其他应收款3,096.72530.43483.81%
存货44,454.6047,607.57-6.62%
其他流动资产564.58479.2917.80%
流动资产合计203,393.72152,102.4333.72%
长期股权投资5,537.345,252.245.43%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1,068.741,002.006.66%
投资性房地产7,593.851,318.13476.11%
固定资产34,030.7641,513.90-18.03%
在建工程3,436.852,967.9515.80%
使用权资产793.04854.96-7.24%
无形资产6,007.6410,430.09-42.40%
商誉53,013.3953,013.390.00%
长期待摊费用882.591,115.73-20.90%
递延所得税资产5,254.505,565.99-5.60%
其他非流动资产31.1470.60-55.89%
非流动资产合计117,649.83123,104.96-4.43%

资产总计

资产总计321,043.55275,207.4016.66%
短期借款27,180.1122,820.1819.11%
应付票据2,000.002,600.00-23.08%
应付账款6,504.275,343.9221.71%
预收款项17.042.68535.82%
合同负债2,485.922,158.5115.17%
应付职工薪酬5,613.034,782.7417.36%
应交税费1,575.681,504.124.76%
其他应付款1,285.17956.3734.38%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345.06380.61-9.34%
其他流动负债321.83267.5420.29%
流动负债合计47,328.1040,816.6615.95%
长期借款-4,000.00
应付债券20,974.4719,807.775.89%
租赁负债366.72468.70-21.76%
递延收益785.73892.17-11.93%
递延所得税负债308.27279.5710.27%
非流动负债合计22,435.2025,448.20-11.84%
负债合计69,763.3066,264.875.28%

重大变动情况说明:

(1)货币资金本期末上升191.24%,主要原因是本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收到募集资金、赎回结构性存款以及本期归还的银行借款较上期减少所致。

(2)交易性金融资产变动,主要原因是结构性存款本期全部赎回所致。

(3)其他应收款本期末上升483.81%,主要原因是子公司南通森能达不锈钢科技有限公司应收土地退回款所致。

(4)投资性房地产本期末上升476.11%,主要原因是本期新增房产出租所致。

(5)无形资产本期末下降42.40%,主要原因是本期新增房产出租,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所致。

(6)其他应付款期末上升34.38%,主要原因是应付劳务费及风险保证金增加所致。

2、经营成果分析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增减金额增减比例
营业收入278,925.62283,562.46-4,636.84-1.64%
营业成本235,848.71243,503.08-7,654.37-3.14%
销售费用10,084.379,174.64909.739.92%
管理费用9,476.848,680.10796.749.18%
研发费用4,102.072,598.381,503.6957.87%
财务费用889.102,847.38-1,958.28-68.77%
其他收益911.75431.43480.32111.33%
投资收益-116.29326.99-443.28-135.56%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34.23-19.4953.72275.63%
信用减值损失46.11-27.9874.09264.80%
资产减值损失1,699.282,735.35-1,036.07-37.88%
资产处置收益-23.3220.19-43.51-215.50%

重大变动情况说明:

(1)研发费用本期上升57.87%,主要原因是本期加大研发投入所致。

(2)财务费用本期下降68.77%,主要原因是本期银行借款减少导致利息支出减少以及货币资金增加导致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3)其他收益本期上升111.33%,主要原因是本期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4)投资收益本期下降135.56%,主要原因是上期处置参股公司股权取得投资收益所致。

(5)资产减值损失本期下降37.88%,主要原因是本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减少所致。

3、现金流量分析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增减金额增减比例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4,233.6936,018.50-11,784.81-32.7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207.501,764.251,443.2581.8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8,529.97-40,974.9269,504.89169.63%

重大变动情况说明: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下降32.72%,主要原因是本期经营性应收项目期末较期初增加而上年同期期末较期初减少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上升81.81%,主要原因是上期子公司南通森能达不锈钢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上升169.63%,主要原因是本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而收到募集资金,以及本期归还的银行借款较上期减少所致。

以上议案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9日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五: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主要内容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5,640,867.79元,2023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09,439,145.50元。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法定盈余公积金按公司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当盈余公积金累计已达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母公司本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5,562,279.17元,本期末账面累计盈余公积为103,287,510.50元,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699,406,657.46元,扣除母公司于2023年实施的股利分红,母公司期末未分配利润累计为780,560,486.97元。

鉴于目前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在保证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建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

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当日可参与分配的股本数量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90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调整并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披露。

二、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发展预期,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全体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和投资回报情况下提出,预案的实施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三、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程序

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针对《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审议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从保障公司的持续发展和后续资金需求的角度来看,该方案是客观、合理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会议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的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状况、未来发展需要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会议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以上议案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六:

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董事会在总结2023年经营情况和分析2024年经营形势的基础上,对公司的市场和业务拓展计划进行综合分析并考虑经济环境、政策变动、行业形势及市场需求等因素对预期的影响,谨慎编制2024年财务预算报告。

一、预算编制基本假设

1、公司所遵循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2、现行主要税率、汇率、银行贷款利率等未出现剧烈波动;

3、公司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及营销计划等能如期实现,无重大变化;

4、公司所处行业形势、市场行情、未发生重大变化;

5、无其他不可抗力及不可预见因素对公司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二、预算编制的基础和范围

1、遵循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指引的规定,针对企业经营活动编制财务预算;

2、财务预算主体范围包括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三、2024年度主要预算目标

2024年预计营业总收入为人民币32亿元,营业总成本为人民币29.90亿元。

四、确保预算完成的主要措施

1、聚焦主业,加大资源要素投入,提高高端产品销售占比;

2、开拓海外市场,努力提高海外市场销售占比;

3、推动关键产品工艺研发,加快产品迭代升级,以及推动主营业务的核心装备升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4、发挥好上市公司的平台功能,探索向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的机会,打开发展边界;

5、推进管理创新,聚焦价值创造,赋能业务发展;

6、推进融合深化,加强队伍锻强,激发组织活力。

五、风险提示

生产经营目标并不代表公司对2024年度的盈利预测,能否实现取决于市场、政策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以上议案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七:

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金轮转债”)自2020年4月20日起开始转股,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累计转股11,669股。

综上情况,公司的总股本由20,656.4695万股增至20,657.6364万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20,656.4695万元变更为20,657.6364万元。

以上议案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八: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合公司可转债转股和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公司股本变更等情况,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制定新的章程。《公司章程》修改的具体情况如下:

原条款修改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656.4695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657.6364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0,656.4695万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控股股东为物产中大元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0,657.6364万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控股股东为物产中大元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主要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主要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并满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一般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一般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第一百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

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

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

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

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

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范性文件、本章程规定的其他独立董事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

的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范性文件、本章程规定的其他独立董事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第一百二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10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

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

面所做的工作;

(五)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

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五)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已修订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2024年4月16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

以上议案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九: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以上议案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十:

独立董事管理制度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等,特制定本制度。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第二十四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设和管理的独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董事。

第三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议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

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第五十四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五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以上议案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十一:

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支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满足公司的日常运营资金需求,优化授信担保结构,推动业务开展和经济效益提升,同意在2024年度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提供担保,且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不超过9亿元人民币。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保理等品种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业务需要时,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担保、抵押担保等方式,具体以实际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范围内任一时点的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不超过9亿元人民币,在此额度范围内,公司将不再就每笔担保事宜另行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办理担保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各项法律文件。

担保额度预计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被担保的子公司全称公司的持股 比例预计担保 额度2023年末资产 负债率
金轮针布(江苏)有限公司100%3亿元42.97%
南通海门森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100%6亿元62.61%
合计9亿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全称:金轮针布(江苏)有限公司

与公司关系: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2,436.455797万元

注册地址:南通市海门区四甲镇富强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黄宏兵

经营范围:梳理器材、纺织器材、纺织机械的生产、销售、安装、保养及其

技术咨询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金轮针布最近两年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2月31日 (经审计)2023年12月31日 (经审计)
总资产50,683.2059,295.41
总负债17,896.2225,481.01
净资产32,786.9833,814.40
项目2022年1-12月 (经审计)2023年1-12月 (经审计)
营业收入52,090.2156,341.45
利润总额7,875.728,042.34
净利润6,206.896,604.52

2、公司全称:南通海门森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与公司关系: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5,500万元注册地址: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通启路18号法定代表人:黄春辉经营范围:不锈钢发纹板、不锈钢制品(压力容器除外)制造、加工、销售;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黑色金属材料、塑料制品、建材、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五金配件批发、零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森达装饰最近两年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2月31日 (经审计)2023年12月31日 (经审计)
总资产82,875.3793,397.10

总负债

总负债52,994.4658,479.13
净资产29,880.9134,917.97
项目2022年1-12月 (经审计)2023年1-12月 (经审计)
营业收入196,341.28180,262.68
利润总额5,894.186,511.84
净利润4,574.145,037.06

三、担保主要内容

截至目前,上述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由公司、被担保对象和相关机构协商确定。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针对《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审议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其筹措资金,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发展;本次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资产优良,具备较为充足的债务偿还能力,未发生贷款逾期的情况,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预计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涉及的被担保对象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拟授予的担保额度符合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是基于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现金流状况的综合考虑,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在担保额度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担保实际发生情况在担保范围内签署相关担保文件及对该等文件的任何修订、变更和补充。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对子公司以及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29,180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62%。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以上议案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伍争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本人作为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公司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等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伍争荣,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5年生,研究生学历,管理学教授。2017年至今任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兼任浙江宏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物产金轮独立董事。历任浙江粮食学校教师,浙江工商大学产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人力资源管理系主任、薪酬管理研究所所长,浙江工商大学人事处副处长。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本人在任职后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2023年,公司共召开了6次董事会和2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

本人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应参加 次数亲自参加的次数现场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应参加 次数实际出席次数
66150022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提名委员会委员,依照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工作细则》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赋予的权利,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2023年度,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出席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实际出席了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参与审议了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参与修订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充分发挥主任委员的工作职能,促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工作中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2023年度,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出席2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实际出席了2次提名委员会会议,秉着勤勉尽职的态度履行职责,在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修订方面发挥了作用。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发表相关意见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与独立董事相关沟通会,随着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修订和完善,本人将会依规积极参与公司2024年召开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内部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等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对必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深入了解与讨论,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发表表决结果,履职所需资料公司均积极配合提供,保障了独立董事所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部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安排与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积极助推内部审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及年度审计中作用的发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现场工作及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本人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机会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沟通等各种形式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等审查监督,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相关建议,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文件,加深对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2023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核,我们秉承客观、公正的原则,本着对公司及其股东负责的态度,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条款是公允、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关联交易均已按照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和决策程序履行了相关批准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严格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审议担保事项,并在决议的授权范围内具体实施,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未发现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生产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按相关管理要求和规定。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均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了独立

意见。所有涉及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经综合评估及审慎研究,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审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以及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要求,该聘任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公平性,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通过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本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认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积极参与了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和评价工作。

(七)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五个专门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各专门委员会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对公司忠实和勤勉的原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经验,切实发挥了各专门委员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

四、年度工作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

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2024年,我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伍争荣2024年5月9日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董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本人作为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公司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等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五、基本情况

本人董望,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4年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浙江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信息化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物产金轮独立董事。历任浙江大学管理学院财务与会计学系讲师、副教授等。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六、2023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本人在任职后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2023年,公司共召开了6次董事会和2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

本人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应参加 次数亲自参加的次数现场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应参加 次数实际出席次数
66150022

(六)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依照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工作细则》

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赋予的权利,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2023年度,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出席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实际出席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公司内部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2023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挥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2023年度,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出席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实际出席了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参与审议了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参与修订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充分发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职能,促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工作中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七)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发表相关意见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与独立董事相关沟通会,随着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修订和完善,本人将会依规积极参与公司2024年召开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内部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等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对必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深入了解与讨论,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发表表决结果,履职所需资料公司均积极配合提供,保障了独立董事所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八)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部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安排与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积极助推内部审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

司日常审计及年度审计中作用的发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九)现场工作及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通过会谈沟通、阅读资料等方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董事会将要讨论的重大事项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详实的决策依据,对每次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材料,均认真阅读、仔细研究,客观发表自己的意见与观点,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通过现场参加公司董事会和研讨会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还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并时刻关注外界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经营动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本人掌握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等知识,积极参加各种培训。通过参加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同时切实加强对公司及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能力。

七、2023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核,我们秉承客观、公正的原则,本着对公司及其股东负责的态度,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条款是公允、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关联交易均已按照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和决策程序履行了相关批准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严格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审议担保事项,并在决议的授权范围内具体实施,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未发现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生产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按相关管理要求和规定。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均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所有涉及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经综合评估及审慎研究,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审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以及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要求,该聘任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一)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公平性,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通过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本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认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积极参与了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和评价工作。

(十三)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五个专门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各专门委员会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对公司忠实和勤勉的原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经验,切实发挥了各专门委员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

八、年度工作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4年,我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战略、内部控制、优化管理等方面提供更多建设性的建议,并加强与董事、监事以及管理层的沟通,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最后,感谢公司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对我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董望2024年5月9日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阮超)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本人作为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公司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等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九、基本情况

本人阮超,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4年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现任文艺馥欣(杭州)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物产金轮独立董事。历任华泰联合证券并购部、投资银行部等部门担任项目经理、部门负责人等职务。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十、2023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本人在任职后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2023年,公司共召开了6次董事会和2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

本人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应参加 次数亲自参加的次数现场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应参加 次数实际出席次数
66150022

(十)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及提名委员会委员,依照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

工作细则》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赋予的权利,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2023年度,本人作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出席2次战略委员会会议,实际出席了2次战略委员会会议,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事项进行了研究,并根据现有的战略规划和公司自身发展情况,为公司的战略决策提出了建设性意见。2023年度,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出席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实际出席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公司内部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2023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2023年度,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应出席2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实际出席了2次提名委员会会议,秉着勤勉尽职的态度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主任委员的工作职能,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修订方面发挥了作用。

(十一)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发表相关意见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与独立董事相关沟通会,随着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修订和完善,本人将会依规积极参与公司2024年召开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内部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等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对必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深入了解与讨论,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发表表决结果,履职所需资料公司均积极配合提供,保障了独立董事所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十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

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部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安排与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积极助推内部审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及年度审计中作用的发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三)现场工作及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本人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务,积极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沟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等审查监督,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相关建议,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本人参与了公司2022年度业绩说明会,积极解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并以此作为桥梁加强与投资者间的互动,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参加了监管机构和协会的各项培训,不断学习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并认真学习证监会、深交所下发的相关文件,以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

十一、2023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核,我们秉承客观、公正的原则,本着对公司及其股东负责的态度,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条款是公允、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关联交易均已按照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和决策程序履行了相关批准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十四)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严格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审议担保事项,并在决议的授权范围内具体实施,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风险。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未发现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生产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按相关管理要求和规定。

(十五)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均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所有涉及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六)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经综合评估及审慎研究,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审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以及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要求,该聘任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公平性,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通过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本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认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积极参与了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和评价工作。

(十九)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五个专门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各专门委员会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对公司忠实和勤勉的原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经验,切实发挥了各专门委员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

十二、年度工作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始终坚持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充分掌握公司的发展动态,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审慎地行使了表决权,对相关事项认真发表了相关意见。同时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的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始终保持积极进取的学习态度,关注法律法规与各项规章制度的最新变化,积极参与各类针对新政策、新法规的解析研讨会及培训活动。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独立公开,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和稳健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我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阮超2024年5月9日

授权委托书

致: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兹委托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权,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委托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本人(本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

提案编码提案名称备注赞成反对弃权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100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0《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00《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00《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00《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00《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0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8.00

8.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9.00《关于新制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
10.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管理制度〉的议案》
11.00《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注:①上述审议事项,委托人可在赞成、反对或弃权栏内划“√”,做出投票表示;②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表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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