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洪跃2023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能电力”)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2023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地履行独立董事各项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有关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确保董事会决策的公平、有效。同时,本人及时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沟通,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经营情况,在本人的专业领域为公司提供专业意见建议,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刘洪跃,男,1963年2月出生,九三学社成员,硕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历任北京金晨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现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
二、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2023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年度自查。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并已将自查情况递交公司董事会。
本人未在京能电力担任除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未在公司股东单位任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23年,本人积极参加公司会议,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对公司审议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历次董事会前认真审议会议材料、对有疑问和不清楚的内容及时与公司管理层沟通,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并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并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及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2023年,京能电力共召开3次股东大会,9次董事会。本人按照独立董事职责就本年度8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具体年度履职情况如下:
董事 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 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 |
刘洪跃 | 9 | 9 | 6 | 0 | 0 | 否 | 2 |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在公司审计与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担任主任委员,并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担任委员。具体履职情况如下:
1.审计与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职情况
召开 日期 | 会议内容 | 重要意见和建议 | 其他履行 职责情况 |
2023年1月12日 | 审议《京能电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和《京能电力风险评估工作方案》 | 同意。 | 一致同意。 |
2023年3月2日 | 审议《关于按原股权比例投资大唐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0万千瓦新能源外送基地项目的议案》 | 因公司董事孙永兴,同时是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非独立董事,故本次增资事项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经审查,本次关联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予以认可,同意实施。 | 一致同意。 |
2023年4月10日 | 2023年第二次会议就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2年度年审工作总结和委员会2022年履职报告进行审议 | 一致同意《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对年审会计师从事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关于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与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2022年度履职报告的议案》,同意将决算报告及履职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 一致同意。 |
2023年4月10日 | 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的书面意见 | 公司2022年年度会计报表能够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将报表提交年审会计师进行审计。 | 一致同意。 |
2023年4月10日 | 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座谈会 | 在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规定计划和执行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时,一致同意年审会计师的责任是基于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因此,中审众环设计审计程序,评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便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获取合理保证。内部控制审计后,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中存在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 一致同意。 |
2023年4月25日 | 发表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议案的书面审核意见 | 委员会对本次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审议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和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予以认可,同意实施。 | 一致同意关于审议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与京能租赁开展融资租赁借款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投资建设河北京能涿州热电2×1000MW热电联产扩建项目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
2023年6月12日 | 审议《所属企业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方案》《合规体系建设下一步工作安排》的议案 | 一致同意。 | 一致同意。 |
2023年10月20日 | 202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 |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固定资产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本次对固定资产会计估计变更后,更加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同意实施。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三季 | 一致同意。 |
度报告的议案》公司2023年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2023年三季度报告公允、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三季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 | |||
2023年11月20日 | 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 |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更换并聘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鉴于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现年审事务所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订的聘用协议已到期。根据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结果,拟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为2023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经审查,天职国际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与胜任能力,同时其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符合相关要求,能够满足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要求。同意聘请天职国际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其相关业务进行审计。同意将《关于公司更换并聘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 | 一致同意。 |
2023年12月19日 | 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座谈会 |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与天职国际召开年审沟通会,就开展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安排进行沟通汇报。 | 一致同意。 |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职情况
召开 日期 | 会议内容 | 重要意见和建议 | 其他履行职责情况 |
2023年3月2日 | 关于第七届十七次董事会相关议案审核意见 | 1.根据公司《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实施方案》、《京能电力本部经理层成员任期制与契约化业绩考核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本部经理层个人业绩考核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梳理。经理层成员个人业绩完成情况详细,考核结果能够真实反映经理层个人年度实际情况。 2.因董事任启贵已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同时,不再担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同意由董事周建裕担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 |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部经理层成员2021年度考核结果及2022年度个人业绩考核责任书的议案》和《关于变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
2023年4月18日 | 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披露薪酬的审核意见 | 同意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2022年度从公司领取报酬金额。并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在2022年年报中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所得薪酬是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年薪管理办法与股东大会决议进行考核、兑现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薪酬数额与实际发放情况相符。经审阅《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工资总额的议案》我们认为: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全面落实企业董事会制订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要求,制定的2022年度企业工资总额方案合理可行。2022年度公司本部、分公司及控股公司工资总额共计142,560万元,同意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一致同意。 |
(三)学习及现场工作情况
本人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相关培训,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的法律、法规。报告期内,本人为了进一步了解公司的投资项目,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通过积极参与公司现场会议、线上交流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重大事项,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子企业负责人和职能部室就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事项的汇报。就公司所面临的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发展规划、内控建设等情况与公司充分交换意见。
四、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在履职过程中,重点关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方面的重大风险事项,在公司管理过程中和各项重大决策前对项目的合规性做出独立判断,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本人认真审阅了历次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议案,与公司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并对变更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利润分配方案、高管薪酬、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联交易、股权激励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有效促进了董事会的科学决策,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权益。履职期间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各项关联交易事项均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关联交易根据客观标准,对其必要性、客观性、公允性、合理性以及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判断。公司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议的7项关联交易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或独立董事意见。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严格遵守仍然有效的承诺事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董事会未作出针对收购的决策和措施。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2023年,公司对外披露临时公告63份,以及完成2份季报、1份中报、1份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依法合规,信息披露执行情况良好,未发生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各定期报告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所披露的信息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公司2023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4份定期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签署了同意的书面确认意见。2023年,公司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强化内控管理监督意识,通过建立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保障了公司各项业务健康运行。经审阅公司2023年度内控评价报告,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或重要缺陷,执行有效。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经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年审服务期已届满。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2023年度审计中介机构更换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有关要求,积极做好有关沟通和配合工作,双方无异议。
(六)聘任或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的议案》。变更总会计师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所聘任的人员的任职资格存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固定资产会计估计变更的事项,其审议程序符合《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变更后的会计估计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八)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历次变更董事、监事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所聘任的人员的任职资格存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股权激励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经理层年度业绩考核和薪酬兑现的议案进行审议,并认为,公司经理层薪酬结构合理,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时,对公司《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未满足行权条件及注销该期股票期权的议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京能电力在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持续规范高效运作,董事会关注的重点事项得到了有效推进和落实,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获得有效保护。
本人作为京能电力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对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人能够以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并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在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事项中都提出了许多独立性建议,切实维护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保证了董事会的科学决策。
独立董事:刘洪跃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