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梾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Pan-Chin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
目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3—8页
三、附件……………………………………………………………第9—12页
(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9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10页
(三)本所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第1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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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4〕2-291号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徕木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徕木股份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徕木股份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徕木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徕木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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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徕木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徕木股份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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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的规定,将本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8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4,814,814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0.80元,共计募集资金70,0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069.6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68,930.4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39.62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8,790.7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2-23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序号 | 金额 | |
募集资金净额 | A | 68,790.78 | |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B1 | 24,125.39 |
利息收入净额 | B2 | 302.28 | |
本期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C1 | 9,080.00 |
利息收入净额 | C2 | 67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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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序号 | 金额 | |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D1=B1+C1 | 33,205.39 |
利息收入净额 | D2=B2+C2 | 974.18 | |
应结余募集资金 | E=A-D1+D2 | 36,559.57 | |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 F | 36,559.57 | |
差异 | G=E-F |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分别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公司与子公司徕木电子(江苏)有限公司,并连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分别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及子公司徕木电子(江苏)有限公司共有7个募集资金
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单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余额 | 备注 |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0301240000006303 | 92,078,59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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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单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余额 | 备注 |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亭支行 | 36940180800350360 | 260,342,630.50 | |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 3101040160002183652 | 8,794.33 | |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庄工业区支行 | 03004968599 | 18,906.64 | |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 635498244 | 8,966.56 | |
徕木电子(江苏)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亭支行 | 36940180800768585 | 3,403,906.07 | |
徕木电子(江苏)有限公司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 | 0318230000000551 | 9,733,868.13 | |
合计 | 365,595,665.38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新能源汽车连接器研发中心项目”建成后主要为公司提供精密电子元件领域的研发服务,公司的产品总体研发实力将进一步提升,“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生产经营带来新的动力,以上投资项目涉及公司经营总体而并非某一个单独方面,因此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年度,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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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2024年4月25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终止新能源汽车连接器研发中心项目,该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通过。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不适用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不适用 |
对闲置募集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 不适用 |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 不适用 |
[注]补充流动资产项目截至期末投入进度大于100.00%,系募集资金利息收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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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仅为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披露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
仅用于说明贺梦然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贺梦然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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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披露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罗其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罗其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