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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微半导: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华金秋)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华金秋)

作为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2023年度工作中,全面关注公司发展战略,主动了解掌握公司经营状况,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审慎行使了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将2023年度担任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的个人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共9名董事,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我、吴敬及宋晓科,占公司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均拥有良好的专业资质及能力,选任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并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的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如下:

华金秋,男,1974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西南财经大学博士。1992年9月至1997年8月任江苏省盐城市电化厂会计,2005年1月至今历任深圳大学管理学院会计教师、深圳大学经济学院会计系教师,2013年9月至2019年8月任深圳市达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达特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6月至2021年2月任中和信(广东)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中合尚融特色小镇(广东)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7年7月至2021年6月任深圳中新时代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监事,2020年3月至今任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0月至今任深圳垒石热管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2月至今任深圳市豪鹏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2月至今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具备中国证监会《公司章程》《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三)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本人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二、独立董事2023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我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会议及2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姓名应出席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华金秋88002

此外,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共召开3次战略委员会会议、8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及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均按时亲自出席参与专门委员会审议公司管理事项。报告期内,我本着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以勤勉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我的专业作用。在董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我会对会议相关审议事项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了解。在会议召开过程中,本人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的汇报,积极参与对各项议案的讨论,对审议事项做出独立、客观的判断,谨慎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现场考察情况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联系,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规范运作、管理状况及财务状况,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参与公司运营管理,保障公司行稳致远;公司管理层也高度重视与我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积极征求我的意见,公司为我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023年2月,我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2022年度审计计划进行沟通,确定审计范围、现场审计工作时间及关键审计事项;2023年3月底,我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就年报审计结果、审计开展情况进行沟通,确定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初稿内容及期后事项等。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情况

2023年期间,我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与参会的中小投资者就会议审议议案及其关心的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沟通交流。在2022年度股东大会中就股权激励事项议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其他两位独立董事委托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五)其他交流情况

身为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我十分关注公司在财务会计方面的相关问题。我从会计专业角度,积极对公司定期报告及财务报表、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确定和发放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员工奖金等事项建言献策,公司管理层也高度重视我的建议,在深入与我探讨后积极实施。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从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以及维护公司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对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我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对公司的有关关联交易议案等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基于独立董事的立场,本人认为公司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定价公平、公正、合理。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真实、有效,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对外担保。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等募集资金使用事项,我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等资料认真审核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来管理、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

(四)并购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并购重组。

(五)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我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对公司2023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资料认真审核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我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情况和运营水

平,有利于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有效履行职务,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公司2023年1月21日及2023年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公告了《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及《2022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公司2022年度实际经营业绩情况与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披露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七)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3年9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经2023年10月13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我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审查和讨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为公司提供的审计服务专业、规范,具备承担公司审计工作的能力。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二届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经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公司总股本400,365,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0,164,250.00元。我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认真审核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我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严格遵守承诺,不存在违反股份限售、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等相关承诺的情况。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我积极、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披露信息符合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公平的要求,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公司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持续推进内控体系建设,持续强化内控规范的执行和落实,在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公司的关键业务流程、关键控制环节、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严格的自我掌控,不断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运作效率,保护股东利益。

(十二)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我担任主任委员的审计委员会和担任委员的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召开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在日常工作中积极履行职责,我作为专门委员会委员及时就重要事项进行讨论,有效提升了公司规范治理水平。

(十三)开展新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开展主营业务以外的新业务。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我认为公司运作规范、有效,制度较为健全。在此基础上,建议公司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管理体系与业务的融合,持续重点关注募集资金和募

投项目管理等相关监管要求,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进度符合计划,并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效率。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公司在董事会的努力下,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在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取得成效。通过管理层和全体职工的努力,公司稳健经营。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作用,为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地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2024年,我将继续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坚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独立职能积极为公司发展和董事会科学决策贡献力量,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华金秋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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