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现公司董事会已收到三位现任独立董事潘越女士、董希淼先生和姚辉先生分别出具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经进一步核查,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意见如下:
序号 | 事项 | 潘越 | 董希淼 | 姚辉 |
核查结果 | 核查结果 | 核查结果 | ||
1 | 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2 | 是否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3 | 是否为“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4 | 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5 | 是否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6 | 是否为“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7 | 是否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8 | 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9 | 其他需要详细说明的事项 | 无 | 无 | 无 |
独立性评估结论: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