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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兰德: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并制定部分内控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证券代码:688058 证券简称:宝兰德 公告编号:2024-038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并制定部分内控制度的

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控制度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和更新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进行制定及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修订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前提下,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前提下,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2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4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年度股东大会可以审议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5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但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但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未按照本条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的规定执行的,股东或董事有权在该次会议召开后5日内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异议,并要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六十日内按照相应程序规范重新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或董事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或股东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6第四十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7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集人及会议方式;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集人及会议方式;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应与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同时披露。(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8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还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委托书还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5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6第八十三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提名的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第八十三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提名的方式及程序如下: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 (三)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前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
7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会认为该董事继续担任相应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董事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由。前述提名的相关决议需分别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中小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其他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8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6年。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6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
9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
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10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11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2日之前以专人送达、邮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之前以专人送达、邮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12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由参加会议的董事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由参加会议的董事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应保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发言,并能相互交流,以此种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进行录音或录像。董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表决具有同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13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在其任职期间不得担任监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其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14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前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除上述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前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监事补选。除上述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15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并披露。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16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结合所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等因素,选择有利于股东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现金分红政策。 ……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结合所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等因素,选择有利于股东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现金分红政策。 ……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7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如下: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如下: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
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规定及政策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进行详细论证。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规定及政策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进行详细论证。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18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如下: 董事会应当在认真论证利润分配条件、比例和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基础上,每三年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在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当期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联系,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对于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并对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时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当董事会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如下: 董事会应当在认真论证利润分配条件、比例和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基础上,每三年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在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当期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当董事会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多渠道的沟通和联系,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对于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19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0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不限于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21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新增)(五)本章程所称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条第(四)项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除上表所列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阿拉伯数字统一调整为中文文字。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已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二、公司部分管理制度制定及修订情况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部分制度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文件。其中,《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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