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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药控股: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豫湘(已离任)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李豫湘(已离任)

作为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2023年工作中,严格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依法履职,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发表意见,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2023年度履职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李豫湘,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博士,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历任湘潭矿业学院助教,西南航天职工大学秘书讲师,重庆大学产业办副主任、科技园常务副主任,重庆大学科技企业集团董事长、总经理,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政府科技副县长,重庆大学后勤集团副总经理,重庆真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安洁环境卫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1月29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任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并按照规则进行了独立性自查,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2023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情况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亲自出席了任期内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并行使表决权,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8次,现场出席2次,以通讯方式参加6次,出席股东大会3次。没有缺席、委托他人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2023年度任期内,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审计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出席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亲自出席5次,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出席会议,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事项进行审议,经过充分沟通讨论,一致通过所有议案。

2.提名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4次,亲自出席4次,严格依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赋予的权利,对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进行审查,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修订,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三)履行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对公司关联交易、利润分配、内部控制评价、聘任审计机构等可能影响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审慎客观发表意见,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专业意见,促进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无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无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无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本人严格履行内、外部审计沟通职责,与公司内审部门、外审机构保持密切沟通。听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不定期审阅相关内部审计报告,深入了解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与年审注册会计师保持密切沟通,事前审核年审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审计计划,并监督其在审计过程中的执业行为,通过召开沟通会议等方式,与其就审计计划、审计重点等情况进行充分沟通和讨论,提高审计质量;持续跟进公司年审进度,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按时保质完成年审工作并如期提交审计报告。

(五)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报告期内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审阅相关资料,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积极参加业绩说明会、股东大会等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认真、及时回复投资者提问,回应投资者关切并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本人积极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庆证监局等机构组织的各项培训,自觉形成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切实履行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的职责。

(六)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外,本人还通过电话、邮件和当面沟通,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媒体、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本人对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等进行了调查和了解,

对董事、高管履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了监督和核查,认真地维护了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

公司制定《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时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多项制度,为董事会运行提供良好制度保障。

在本人履职过程中,公司认真做好相关会议组织工作,及时传递文件材料和汇报公司有关经营情况;公司通过定期发送信息简报及监管政策解读等多种方式,为本人履职提供了较好的条件和支持。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对重大事务进行独立判断和决策,具体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高度关注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审核程序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地审查,并就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深入地询问,公司亦对本人的询问做出了及时合理地答复。报告期内,公司应披露的日常关联交易、与财务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等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本人对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三)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提名两名董事候选人,聘任了三名高级管理人员,经审阅董事候选人、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履历和相关资料,未发现不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则的情况,也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未发现不得担任董事及高管的情形,候选人和拟聘高管资历和条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及聘任高管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聘用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公司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服务机构。经审查,本人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独立法人主体,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要求。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年报审计机构。

(五)股权激励相关事项本人关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经审查,公司经营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与制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实施权益分派,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上述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2023年任期内,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坚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指导,勤勉地履行本人的职责。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策略,并与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层保持了顺畅且富有成效的沟通,并运用自身的专

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积极投身于公司的各项决策过程中,仔细审查董事会会议的各个提案,并以独立和公正的姿态提出见解及投票。本人助力公司持续改进其治理架构,提升运营效率,确保了公司及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推动了公司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2023年11月30日后,本人已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相关职务,希望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公司未来持续规范运作、高质量发展,用优秀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最后,对公司董事会、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配合和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李豫湘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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