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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信林: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蔡卫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于2023年1月至6月担任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任期间本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职责,积极出席在任期间公司2023年度召开的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均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专业优势及独立作用,现将2023年度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蔡卫华先生,1980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2007年6月至2018年1月,任职于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8年1月至今,担任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2017年2月至2023年1月,担任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8月至今,担任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11月至今,担任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10月至2023年6月,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法》要求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均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在履职期间,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 董事会、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2023年度,本人在任期间(1月至6月),公司共召开2次董事会会议,2次股东大会会议,参加情况如下: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应参加董事会议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 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蔡卫华22002

在会议召开前,本人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与公司主要管理层积极沟通;在会议召开过程中,本人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以及执业经验,对相关议案提出合法、合理的独立性意见,谨慎、独立行使了表决权,按规定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本人认为,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大事项等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本人对报告期内董事会会议各项议案均投同意票。

(二)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情况

1.2023年度,本人在任期间,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本人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召集和参加专门会议,认真研讨会议文件,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应参加会议应参加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 次数
蔡卫华审计委员会110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100

本人认为,2023年度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等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本人对上述参加的会议各项议案均投同意票。

2.2023年度在任期间本人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本人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授信担保的议案》《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本人对《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3年度在任期间,本人未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未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023年1月,本人与负责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项目组成员就公司2022年度审计计划进行沟通,确定审计范围、重点关注事项及关键审计事项;2023年2月,本人与公司财务部就业绩快报数据进行沟通确认,要求确保数值准确;2023年4月,本人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2022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结果、审计开展情况进行沟通,确认重点关注事项,确定关键审计事项。

(五)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2023年度在任期间,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借助视频电话、不定期会议等方式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部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研发进展、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提出规范性的独立意见和建议。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积极与我保持日常沟通。作为独立董事,我仔细审阅了提交董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并在必要时向公司进行问询或要求公司提供更多资料,在此过程中,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及时回复,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亦能虚心接受、充分沟通,为我履职提供了便利条件和大力支持,充分保障本人的知情权。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3年度在任期间,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及业绩说明会的方式了解公司股东关注事项,并与他们就关注事项进行沟通交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度,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我认为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公允,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除此以外,本人在任期间,公司未发生其他需要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3年度在任期间,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3年度在任期间,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3年度在任期间,本人认为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任或更换会计事务所情况

2023年度在任期间,本人对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关从业资格,具备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3年度在任期间,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3年度在任期间,公司不存在相关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3年5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张友志先生、薛晖先生、张建明先生、巨浩先生、沈洁女士、徐君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夏明先生、尹琳女士、汪晓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及另外两位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人在任期间,未有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3年度在任期间,本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及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且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相关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以上其他相关情形。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3年度,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现状,有利于帮助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状况,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本人在任期间,对公司2023年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在任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为公

司的各项重大决策提供了专业支持,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特此报告。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蔡卫华

2024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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