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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开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责任追究有关

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按制度规定提出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被调查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阻挠、推诿或者干预调查工作。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等公平信息披露的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业务指引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及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

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九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指引、准则、通知等,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六)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七)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除应追究导致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责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公司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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