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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资源: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下设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工作小组;

(四)由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工作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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