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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农银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建立投资者与公司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服务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以改善公司治理;

(六)充分考虑多元利益主体诉求,落实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公司治理理念。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六条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第七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行长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可列席公司有关战略研讨、经营管理、资金营运以及预算编制等内容的重要会议,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向公司有关部门、机构问询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等相关单位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及时提供经营管理、财务、诉讼等信息。

第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基本情况;

(二)熟悉公司财务、经营成果及风险控制管理等情况;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写作、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八条公司以适当的方式对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九条公司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相关知识培训、突发事件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报告会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档案的建立和维护。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制度;

(二)与公司相关的分析研究报告;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记录;

(四)投资者动态数据库;

(五)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信息;

(六)与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如本办法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冲突,应当适用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应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原《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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