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要求,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胡坚、曾宏、李夔宁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根据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结合其他相关资料,董事会就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形成如下结论:
一、独立董事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独立董事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直系亲属未持有任何公司股份。
三、独立董事及其直系亲属未任职于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也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独立董事及其直系亲属未任职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五、独立董事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存在任职于与公司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不是为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独立董事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也不存在上述第一至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八、独立董事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在任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应要求。
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