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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能股份: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2023年度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以谨慎的态度对相关议案发表表决意见及独立意见,有效保证了公司运作的规范性,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余海宗:男,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教授,博导,经济学(会计学)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中国成本研究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高级会员,成都房地产会计学会副会长,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教育委员会成员。曾任职于四川川威集团财务部,先后担任西南化机、金宇车城、天兴仪表、红旗连锁、帝欧家具、国光股份、皇中国际等公司独立董事,现任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公司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四川成渝和成都先导的独立董事,中国铁钛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成都卡诺普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相关服务,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 出席会议情况

2023年公司共召开了5次董事会,本人均亲自出席,并认真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相关议案,认真查阅了相关资料并在与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后,以客观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及发表独立意见,保证了对公司运作合理性、公平性的有效监督。对于2023年度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本人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反对或弃权等情况。

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公司制订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2023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共审议了10个议案。本人在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领域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提出了可行的建议,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进行了多次沟通,督促审计报告及时高质量

完成,保障全体股东权益不受损害。本人对本年度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反对或弃权等情况。

2023年,公司共召开1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未出现无故缺席的情况。

(二) 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2023年,本人充分利用参加各项会议的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进行现场办公,并到泸州长江、泸州豪能、重庆豪能开展了实地深度调研,对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现场考察,了解汽车零部件行业前沿技术和行业发展趋势。本人还通过电话、邮件、公告等多种途径全面了解、持续关注公司的行业动态、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项目建设、内控规范体系建设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情况,并与公司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及时传导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主动提醒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并就相关风险管控措施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三)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3年,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及时向本人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组织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需的工作条件。对于我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公司均及时作出反馈,保证了我的知情权,有效帮助我作出客观独立判断。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会议之前本人审核了相关材料,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会议之后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影响公司独立性,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本人审核了相关材料,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计划是为满足公司、子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主要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本次对外担保事项风险可控,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三)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3年7月3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公司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合法合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人对此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 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人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该议案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该规划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能够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六)限制性股票解锁及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9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暨上市的议案》。本人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事项。

(七)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

本人对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的长期可持续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通过问询、现场了解等方式,督促公司及股东履行承诺。公司及股东的承诺均予以了充分披露。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等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对应予披露的事项进行了披露。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本人认真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促使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成为公司决策的必要环节。2023年4月20日,董事会审议通过《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符合有关要求,能够满足公司发展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内控制度执行的实际情况。

四、 总体评价与建议

2023年,本人遵循客观、公正、独立、诚信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新任独立董事产生前,本人将继续本着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以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独立董事:余海宗2024年4月26日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2023年度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以谨慎的态度对相关议案发表表决意见及独立意见,有效保证了公司运作的规范性,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时玉宝:男,195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高级政工师。曾任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制造厂党委书记,常务副厂长、厂长,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务副书记、工会主席,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长安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退休后受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任,于2015年2月至2019年1月任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9年9月至2024年3月任首钢福山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24年3月起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相关服务,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 出席会议情况

2023年公司共召开了5次董事会,本人均亲自出席,并认真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相关议案,认真查阅了相关资料并在与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后,以客观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及发表独立意见,保证了对公司运作合理性、公平性的有效监督。对于2023年度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本人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反对或弃权等情况。

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公司制订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2023年,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对《关于审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及履职情况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度个人层面考核结果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人认真听取了相关工作汇报并进行考核,对公司考核制度与激励机制的相关内容进行监督,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并结合自身在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等领域的专业优势,提出了可行的建议。本人对本年度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反对或弃权等情况。2023年,公司共召开1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未出现无故缺席的情况。

(二) 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2023年,本人充分利用参加各项会议的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进行现场办公,并到泸州长江、泸州豪能、重庆豪能开展了实地深度调研,对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现场考察,了解汽车零部件行业前沿技术和行业发展趋势。本人还通过电话、邮件、公告等多种途径全面了解、持续关注公司的行业动态、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项目建设、内控规范体系建设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情况,并与公司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及时传导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主动提醒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并就相关风险管控措施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三)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3年,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及时向本人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组织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需的工作条件。对于我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公司均及时作出反馈,保证了我的知情权,有效帮助我作出客观独立判断。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会议之前本人审核了相关材料,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会议之后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影响公司独立性,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本人审核了相关材料,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计划是为满足公司、子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主要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本次对外担保事项风险可控,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三)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3年7月3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公司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合法合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及履职情况的议案》。本人对公司相关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符合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实际发放情况相符,未有与公司薪酬方案不一致的情况。

(五)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人对此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 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人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该议案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该规划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能够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七)限制性股票解锁及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度个人层面考核结果的议案》,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9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暨上市的议案》。本人对相关议案均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等事项。

(八)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

本人对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的长期可持续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通过问询、现场了解等方式,督促公司及股东履行承诺。公司及股东的承诺均予以了充分披露。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等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对应予披露的事项进行了披露。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本人认真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促使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成为公司决策的必要环节。2023年4月20日,董事会审议通过《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符合有关要求,能够满足公司发展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内控制度执行的实际情况。

四、 总体评价与建议

2023年,本人遵循客观、公正、独立、诚信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以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独立董事:时玉宝2024年4月26日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2023年度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以谨慎的态度对相关议案发表表决意见及独立意见,有效保证了公司运作的规范性,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余丽霞:女,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经济学(产业经济学)博士学位,四川省“经济区发展与重大生产力布局研究”智库专家、四川省区域经济学会常务理事、四川省财政厅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四川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专家讲师团成员、成都市政府目标绩效考评工作创新项目评审专家。现任四川师范大学商学院专业硕士学位中心副主任,长期从事公司金融、公司理财与资本市场、产业经济学、区域经济学等方向教学和研究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相关服务,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 出席会议情况

2023年公司共召开了5次董事会,本人均亲自出席,并认真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相关议案,认真查阅了相关资料并在与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后,以客观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及发表独立意见,保证了对公司运作合理性、公平性的有效监督。对于2023年度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本人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反对或弃权等情况。

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公司制订的《董事会审计委员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2023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共审议了12个议案。本人在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领域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提出了可行的建议,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进行了多次沟通,督促审计报告及时高质量完成,保障全体股东权益不受损害。认真听取了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工作汇报,并对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考核,对公司考核制度与激励机制的相关内容进行监督,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本人对本年度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反对或弃权等情况。

2023年,公司共召开1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未出现无故缺席的情况。

(二) 参加公司业绩说明会的情况

2023年,本人现场参加了公司2022年度暨2023年第一季度、2023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解答股东问题,广泛听取股东意见和建议,加强与中小股东的互动,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2023年,本人充分利用参加各项会议、业绩说明会的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进行现场办公,并到泸州长江、泸州豪能、重庆豪能开展了实地深度调研,对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现场考察,了解汽车零部件行业前沿技术和行业发展趋势。本人还通过电话、邮件、公告等多种途径全面了解、持续关注公司的行业动态、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项目建设、内控规范体系建设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情况,并与公司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及时传导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主动提醒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并就相关风险管控措施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3年,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及时向本人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组织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需的工作条件。对于我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公司均及时作出反馈,保证了我的知情权,有效帮助我作出客观独立判断。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会议之前本人审核了相关材料,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会议之后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影响公司独立性,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本人审核了相关材料,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计划是为满足公司、子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主要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本次对外担保事项风险可控,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三)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3年7月3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公司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合法合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及履职情况的议案》。本人对公司相关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符合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实际发放情况相符,未有与公司薪酬方案不一致的情况。

(五)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人对此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 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人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该议案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该规划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能够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七)限制性股票解锁及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度个人层面考核结果的议案》,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9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暨上市的议案》。本人对相关议案均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等事项。

(八)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

本人对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的长期可持续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通过问询、现场了解等方式,督促公司及股东履行承诺。公司及股东的承诺均予以了充分披露。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等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对应予披露的事项进行了披露。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本人认真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促使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成为公司决策的必要环节。2023年4月20日,董事会审议通过《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符合有关要求,能够满足公司发展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内控制度执行的实际情况。

四、 总体评价与建议

2023年,本人遵循客观、公正、独立、诚信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以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独立董事:余丽霞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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