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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重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报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务。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门为该委员会的协助单位,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应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求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提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范围涉及的其它资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提出薪酬分配方案,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子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或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它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等;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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