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23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获准于2021年1月2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担任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炬网络”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截至2023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
中金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 | 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名称(英文) | Shanghai New Centurion Net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股票简称及代码 | 新炬网络605398 |
法定代表人 | 孙正暘 |
成立日期 | 2014-11-04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幢1层R区113室 |
通讯地址 | 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000号中期大厦3楼 |
邮政编码 | 200063 |
电话号码 | 021-52900808 |
传真号码 | 021-52905151 |
互联网网址 | www.shsnc.com |
电子邮箱 | IR@shsnc.com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1月21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三、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交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序号 | 事项 | 说明 |
1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 (1) 经公司2021年2月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466.35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4,414.46万元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51.89万元。 |
2 |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 (1) 经公司2021年2月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3,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2) 经公司2021年11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8,000.00万(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 经公司2022年12月1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万(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4) 经公司2023年12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8,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
3 |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 (1) 经公司2021年2月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使用了不超过7,30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1年12月27日,公司已将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 经公司2022年1月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使用了不超过4,70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2年12月27日,公司已将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3) 经公司2023年1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使用了不超过人民币4,2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 |
序号 | 事项 | 说明 |
资金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3年12月28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总额4,200.00万元已全部归还至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 | ||
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 (1) 经公司2021年2月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大数据日志分析管理平台升级项目”和“数据治理及资产管理平台升级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新炬网络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炬技术。该事项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经公司2021年5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项目实施地点拟由“上海市杨浦区复旦软件园”变更为“上海、广州、杭州范围内”,项目实施方式拟由“购买1,800平方米的研发办公、配套机房、展示、培训及会议等所需用房,并根据各项业务开展需求,对上述业务用房进行装修改造”变更为“购买和租赁研发办公、配套机房、展示、培训及会议等所需用房,并根据各项业务开展需求,酌情对上述业务用房进行装修”。公司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变更事项。 (3) 经公司2023年4月1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技术及产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调减7,500.00万元。前述变更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新增项目,其中:新增“信创数据库云管平台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为6,695.97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6,250.80万元;新增“数字员工软件机器人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为1,309.49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1,249.20万元。前述调整项目的募资资金的可使用余额仍存放在“技术及产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对应募集资金专户内,供上述三个项目后续在可使用额度内专项使用。公司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变更事项。 |
5 | 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6 | 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五、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新炬网络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新炬网络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新炬网络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为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新炬网络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在上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新炬网络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