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艾森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九条 公司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操作中,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第十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并提交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应及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第十一条 如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确认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公司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相关登记审批材料交由董事会秘书,并指派专人妥善归档保管。

特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需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 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等。

第十二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第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第十四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