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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新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新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要求,对华宝新能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75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541,666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7.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28,645,675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34,049,270.5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94,596,404.4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9月13日全部到位,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并出具了《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字[2022]第3-90号)。

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全部支出均应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

项目人员费用的主要原因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员工薪酬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不能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银行相关规定的要求。

因此,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对涉及到的人员薪酬等款项,由公司存放自有资金的基本户及一般户进行支付,公司每月对募投项目发生的上述费用进行归集核算,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出等额资金至公司基本户及一般户。

三、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

作流程

(一)募投项目实施部门根据募投项目的人员安排,向人力资源部门、财务

中心事先报备项目人员名单;项目人员每月薪酬等款项在对应募投项目中列支,由公司基本户及一般户统一支付;

(二)财务中心按月统计募投项目中涉及的需由公司基本户及一般户统一支

付的人员薪酬等款项的具体金额情况,并建立明细台账;

(三)财务中心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将需由公司基本户及一

般户统一支付的人员薪酬等款项的对应金额,定期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基本户及一般户,并定期汇总报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薪酬并

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薪酬,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人员费用支付的合规性,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五、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薪酬,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薪酬,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人员费用支付的合规性,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已补充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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