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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绿能: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通过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2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高军女士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经过有效表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6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全部限制性股票,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人员放弃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232人调整为225人,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928万股调整为1,860万股。

以上调整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技术和业务骨干,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以2024年4月2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25名激励对象授予1,86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10元/股。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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