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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成立于1993年,2000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该议案于2023年6月21日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中兴华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营业收入扣除事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出具了专项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兴华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四、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

监督职责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兴华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审查评估,认为中兴华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实际要求,项目成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且除项目合伙人吕建幕在2020年受到证监局的监督管理措施1次外,项目组成员无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等诚信记录。中兴华在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恪守职责,并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了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续聘中兴华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2024年1月29日,审计委员会以审计委年报见面会的方式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财务负责人召开审前沟通会议,对2023年度审计工作重点事项进行了深入沟通。

(三)2024年4月13日,审计委员会和年审会计师以通讯方式对年报审计的初审意见进行了沟通,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审计报告初审意见等事项与年审会计师进行了沟通和交流。

(四)2024年4月16日,审计委员会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充分发挥了审查、监督的作用,本着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对中兴华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中兴华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有效监督了公司的审计工作,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中兴华的监督职责。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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