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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核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说明:旧版被修改内容以蓝字标识,被删除内容以蓝字加删除线标识;新版对应修改内容以红字标识,新增内容以红字加下划线标识。

修订前修订后说明(依据/原因等)
第十二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十二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对条款进行适应性调整。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主板规范运作指引》第3.5.28条进行修订。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一)董事会提名;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一)董事会提名; (二)监事会提名;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一)监事会提名;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确定董事候选人名单。股东提名监事候选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一)董事会提名;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一)董事会提名; (二)监事会提名;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以及《主板规范运作指引》第3.5.9条进行修订。
修订前修订后说明(依据/原因等)
人,由监事会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确定监事候选人名单。 公司同时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若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或控制的股份比例低于30%的,采用直接投票,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单项提案提出,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若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或控制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累积投票制的操作规则。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一)监事会提名;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确定董事候选人名单。股东提名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确定监事候选人名单。 公司同时选举两名及以上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若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或控制的股份比例低于30%的,采用直接投票,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单项提案提出,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若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或控制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公司同时选举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的,采取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累积投票制的操作规则。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修订前修订后说明(依据/原因等)
第九十六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共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中共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第九十六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共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中共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保护公司的资产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七)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委托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4.3.5条做适应性调整。
修订前修订后说明(依据/原因等)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八)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九)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一)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4.3.5条做适应性调整。
修订前修订后说明(依据/原因等)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四)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 (五)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报道, 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 (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公司利益被侵占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七)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 (八)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九)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修订前修订后说明(依据/原因等)
(十)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主板规范运作指引》第3.5.10条进行修订。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导致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本章程第一百〇七条规定四种解除职务情形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继续履职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主板规范运作指引》第3.2.8条进行修订。
修订前修订后说明(依据/原因等)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或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该等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除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一)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根据《主板规范运作指引》第3.2.2条、3.2.10、3.5.10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3.3条进行修订。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五条进行修订。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八条、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以
修订前修订后说明(依据/原因等)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及《主板规范运作指引》第3.5.21条进行修订。
修订前修订后说明(依据/原因等)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事项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修订前修订后说明(依据/原因等)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超过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 公司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日常交易需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第一百一十七条 ...... 公司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日常交易需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条款引用适应性调整。
修订前修订后说明(依据/原因等)
义务,资产置换中涉及的日常交易仍需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义务,资产置换中涉及的日常交易仍需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二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进行修订。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提案。 (四)董事表决的决议草案及其他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应性调整。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四条第(四)~(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四条第(九)~(十一)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条款引用适应性调整。
修订前修订后说明(依据/原因等)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五条、《现金分红指引》第七条进行修订。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六条进行修订。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根据《现金分红指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进行修订。 《现金分红指引》中删除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相关要求。
修订前修订后说明(依据/原因等)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2、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3、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分红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3、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分红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修订前修订后说明(依据/原因等)
6、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润分配预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润分配预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修订前修订后说明(依据/原因等)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的一种或多种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各附件内容如与本章程规定内容不一致,以本章程为准。对条款进行适应性调整。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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