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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雪食品: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对大华所履职情况进行评估,认为大华所资质等方面合规有效,审计人员履职勤勉尽责,履职过程中时刻保持独立性,发表意见公允。

一、资质条件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执业资质:1992年首批获得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06年经PCAOB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业资格,2010年首批获得H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

二、执业记录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国勤:于2013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9年1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数量超过3家次。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孙琦敏:于2021年1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20年6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0年6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数量0家次。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曹隆森:于2002年9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4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0年4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2年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数量超过5家次。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国勤、孙琦敏及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曹隆森不存在违反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符合定期轮换的规定,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一)质量管理水平

1、项目咨询

2023年年度审计过程中,大华所就公司重大会计审计事项与专业标准部及时咨询,按时解决公司重点难点技术问题。

2、意见分歧解决

大华所制定了明确的意见分歧解决规定并严格执行。2023年年度审计过程中,大华所就公司的所有重大会计审计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无不能解决的意见分歧。

3、项目质量复核

2023年年度审计过程中,大华所对公司实施了完善的项目质量复核程序,主要包括项目组复核、项目质量复核、风险管理措施。

4、项目质量检查

大华所采用定期项目质量检查和日常性执业质量监控,确保了项目组在报告签署之前已经按照项目质量管理要求充分、恰当地执行审计程序。

5、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

大华所根据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制度,构成大华所完整、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2023年年度审计过程中,大华所勤勉尽责,质量管理的各项措施得到了有效执行。

(二)、工作方案及人员配置

大华所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审计实际情况,制定了合理的总体审计策略,并在实际工作中全面合理的安排审计计划。审计工作有序开展,充分满足了上市公司报告披露时间要求。审计工作团队核心团队成员均具备多年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并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专业资质。

(三)、信息安全管理

公司在聘任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大华所在信息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义务。大华所

制定了涵盖档案管理、保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等系统性的信息安全控制制度,在确定审计方案和实施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也考虑了对敏感信息、保密信息的检查、处理、脱敏和归档管理,并能够有效执行。

(四)、风险承担能力水平

大华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五)审计报告及专项报告出具

大华所对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四、公司对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

经公司评估认为:大华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员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

大华所在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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