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经认真了解并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针对本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公司2023年度合并口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92,240,425.95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1,306,506.28元;母公司2023年度产生的净利润为-357,927,176.10元,报告期末,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2,434,091,681.84元。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鉴于公司现阶段的经营状况,公司决定2023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对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将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核定公司董事、监事2023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董事、监事薪酬符合公司经营业绩考核有关办法及《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此表示认可。
三、关于核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公司经营业绩考核有关办法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此表示认可。
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孙文龙 何爱华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以下无正文,为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