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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租:股东承诺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承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承诺管理,规范股东承诺事项,提升股东承诺约束力,夯实公司治理基础,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承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应高度重视承诺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监管要求。公司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组织开展股东承诺管理制度制定、主要股东承诺档案管理、主要股东承诺评估等承诺管理工作,并承担主要股东承诺的管理责任。 第三条 公司应及时、完整、准确地向主要股东传达股东承诺有关监管要求,协助主要股东规范承诺的内容和程序。 第四条 公司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司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承诺内容 第五条 主要股东承诺主要分为声明类、合规类、尽责类三类。

声明类承诺指股东对过去或现在某项事实状态的确认或声明,如自有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等;合规类承诺指股东对未来依法合规开展某项活动的承诺,如不干预公司经营等;尽责类承诺指股东对未来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的承诺,包括风险救助承诺和根据其他监管要求作出的承诺。其中,风险救助承诺指股东在必要时配合实施风险救助措施的承诺,如资本补充、流动性支持和配合实施恢复处置计划等。第六条 主要股东声明类承诺主要内容:

(一)主要股东要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主要股东需要说明入股公司的目的。

(二)主要股东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主要股东非涉黑涉恶组织。

(四)主要股东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 (五)主要股东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清晰透明。 (六)主要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入股公司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的情形,不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形。

(七)主要股东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作为主要股东入股非银机构(含本次出资)的家数未超过2家,其中对同一类型非银机构控股未超过1家或参股未超过2家。 (八)主要股东向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入股金融机构名称、股份数额及比例。 主要股东的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向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名称、入股金融机构名称、股份数额及比例等。

(九)主要股东与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符合监管要求。

(十)主要股东与公司的其他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情况,包括:其他股东名称、入股股份数额及比例。

主要股东与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情况。

(十一)主要股东不存在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公司股份的行为,也不存在通过其他方式控制公司股份或表决权的行为。

(十二)主要股东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以下情形:

1.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2.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异常;

3.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4.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5.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6.代他人持有公司股权;

7.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8.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9.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10.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11.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十三)主要股东向监管部门或公司提供的有关资质条件、关联关系、入股资金等信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

(十四)主要股东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或不实声明造成的后果。第七条 主要股东合规类承诺主要内容:

(一)主要股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滥用股东权利,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不向公司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不干预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股东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公司报告。不与公司进行违规、不当关联交易,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的关联交易,不利用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主要股东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在主要股东、公司以及主要股东其他关联机构之间传染和转移。 (四)主要股东对与公司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五)主要股东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自取得公司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主要股东在法律法规许可条件下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将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条件。 (六)主要股东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司报告相关信息,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七)拟设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还应承诺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报送自身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八)主要股东应承诺不将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 (九)如违反《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主要股东自愿接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可能采取的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限制或禁止公司与主要股东开展关联交易,限制主要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数额、股权质押比例,限制主要股东的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第八条 主要股东尽责类承诺主要内容:

(一)主要股东在必要时向公司补充资本,并通过公司每年向国

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如无资本补充能力,不阻碍其他投资人采取合理方案投资入股公司。 (二)主要股东在公司出现流动性问题时不撤资,并尽可能提供流动性支持。 (三)主要股东支持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恢复处置计划并履行必要义务。 (四)如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主要股东将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第九条 公司主要股东承诺内容应准确、规范、可执行,超比例持股股东减持承诺等可明确时限的承诺,应尽量明确承诺履行时限,不得使用“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

第三章 股东承诺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修订本办法,规范主要股东承诺

档案管理、定期评估等工作,并依据公司章程、股权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修订,定期对股东承诺制度进行修订完善,规范主要股东承诺及履行行为,落实主要股东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主要股东承诺档案,记录承诺方、具体事项、承诺履行方式和时间、承诺履行情况以及对违反承诺的股东已采取的措施等内容。股东承诺档案管理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主要股东承诺评估机制,公司董事会每年

对主要股东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了解和评价主要股东承诺履行情况,积极督促主要股东履行承诺。公司要将主要股东承诺评估纳入公司治理评估,将股东承诺履行的评估情况以及评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主要股东履行承诺事项情况,可按照股权管理办法要求,与主要股东资质情况、落实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情况等其他情况一并按年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将对违反承诺的主要股东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第十五条 公司主要股东承诺履行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对违反承诺的股东采取措施由董事会提出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相关股东或股东代表应回避表决。

第四章 股东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类主要股东作出的承诺应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公司章程,履行必要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主要股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如实作出承诺,切实履行承诺,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公司开展股东承诺评估。 公司主要股东应积极履行资本补充、流动性支持等尽责类承诺,按照监管要求,配合公司处置风险。无法履行尽责类承诺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公司,说明具体情况和原因,且不得阻碍其他投资人采取

合理方案投资入股公司。 公司在获知相关股东无法履行尽责类承诺后,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制定应对方案。

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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